凉山彝族奴隶社会还没有成文的法律,只有习惯法。习惯法承认黑彝奴隶主占有剥削被统治等级的合法性。习惯法规定了巩固和团结黑彝家支的办法,规定黑彝的人身、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还规定了处置被统治等级“犯罪”的办法。可见习惯法是维护黑彝奴隶主等级特权和统治地位的。在执行习惯法时,通常有调解、神明裁判和家支会议裁判3种方法,处刑时不分男女,不问年龄。
(四)低下的生产力和奴隶的悲惨生活
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发展极为迟缓,社会生产力十分低下。奴隶在奴隶主棍棒皮鞭下强服田间劳役,对生产毫无兴趣,而寄生的奴隶主阶级又极不关心生产的发展,甚至排斥外来先进生产技术的传播,因而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奴隶制下,农业生产上工具简陋,耕作技术粗放,广种薄收,产量极低,平均每年每人只有原粮50多公斤。畜牧业、渔业、林业等仅是家庭副业。手工业还没有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商品交换尚未形成独立的经济部门,没有本民族的集市和专业商人。
在这样低下的生产力之下,再加上奴隶主的残酷剥削,奴隶和广大劳动群众生活极为悲惨。奴隶常年过着猪狗不如的生活,许多奴隶被奴隶主折磨而死,幸免于难者,往往在精神上和肉体上备受摧残,有的四肢发育不全,有的遍体鳞伤,有的成为白痴。广大劳动人民也长期过着“八月野菜四月粮”的生活。食盐奇缺,多穿粗麻布裤和裙子,无床无被,只有卷伏在火塘旁边过夜。这就是奴隶制长期存在给凉山彝族社会带来的严重恶果。
四、南方各民族原始残余的保留
从17世纪至19世纪初,南方还有一部分民族或多或少的保留着原始残余的社会组织,甚至还有极少部分民族仍处在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发展阶段,如独龙族、怒族、傈僳族、基诺族、布朗族等皆属此类型。有的民族虽说已进入阶级社会,但还保留有原始残余,如佤族、拉祜族、黎族、苗族、瑶族中的少数即属此类型。所保留的原始残余各有差异和特点。
(一)土地公有制和原始共耕残余
19世纪初独龙族、怒族、傈僳族(部分)、佤族(部分)还处在原始社会后期家族公社和原始农村公社解体的时期,这些民族社会发展的特点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虽以刀耕火种的农业为主,但采集和渔猎仍占很大的比重。生产工具十分简陋,小型铁器和竹木农具并用,社会分工不明显,交换尚停留在以物易物的阶段,社会内部虽有一定的贫富分化,但还没有形成剥削阶级。在土地所有制形态上,正处在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公有制向个体私有制发展的时期。土地的原始公有制还较普遍存在,独龙族保留有家族公有、几户伙有的公有土地;怒族土地关系中原始公有制还十分突出,村社公有、氏族公有、家族公有土地还占有重要的地位;傈僳族社会中家族和村寨公有的土地还作为一种残余形式保留下来,家族、村社公有的土地有的地区占到总耕地面积的30%;云南西盟佤族家族、村社的公有土地占耕地面积的10—20%;西双版纳布朗族的土地大部分属于氏族公有。对于这些公有土地,凡氏族、家族、村杜成员都可自由开荒耕种,丢荒后就失去使用权。
基于这样的原始土地公有制,因而在耕作形式上便保留着原始共耕制的共耕关系。各族对共耕的称呼不一,独龙族叫“猛吴”,怒族叫“扣利牙”,佤族叫“麻格类亩”,傈僳族则称之为“哈米奔列伙”,皆为共同耕作或大伙一起种的意思,译成汉语为“合种”或“伙种”。各个民族的共耕组织虽有所差异,但大体是一致的,即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最多8家)组成,一个家庭可参加一个或两个以上(最多者参加10余个)共耕组织。共耕关系不稳定,每年都有变化。共耕使用的土地有的是家族、村社公有地,有的则是私人土地。共耕各方共同出籽种和劳动力,共同生产,产品大部分沿袭原始平均分配的原则,按户平均分配,也有按人口平均分配的,不计劳动力的强弱,土地无论属于谁所有,一般都不计报酬。如果籽种原由一方所出,则先扣除籽种,然后再平均分配。有少数的共耕组,因组内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衡而产生了分配上的不平等,因而出现了某些剥削因素,导致共耕关系的逐渐解体。
(二)原始氏族、家族、共产制大家庭残余。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氏族、家族、共产制大家庭的社会组织在南方部分民族中还有所保留。独龙族有由同一个祖先的后代组成的血缘集团——尼柔(父系氏族);怒族有称为“起”、“体戚”、“勒”的氏族组织:傈僳族的氏族组织被称为“初俄”;西双版纳布朗族社会中还保留有一种罕见的母子(女)连名制,这是一种母系氏族的残余,同时还保存着称为“戛滚”的父系氏族组织。这些氏族都是由同一祖先的后代所组成的,具有许多共同的特征,如有同一姓氏、共同的图腾、有氏族长、实行严格的氏族外婚等。
家族组织在独龙族、怒族、佤族、傈僳族、拉祜族的苦聪支系中都还较为普遍的存在。它是由同一祖先的苦干个体家庭组成的。这些家族的共同特征是:有共同的姓氏,实行严格的家族外婚,有某些共同的宗教活动,家族成员有互相帮助和互相承担债务的义务,有选举产生的家族长,有共同的墓地,有家族公有土地。这些特征具有原始家族公社残余的性质。
在个别民族中还有一种原始共产制大家庭的残余组织,其中以独龙族和基诺族最为突出。独龙族的原始共产制大家庭(独龙语称之为“宗”)在19世纪还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娶妻的男子在父屋内新置一个火塘,大家庭中有几个火塘则表示有几个小家庭,小家庭被称为“卡尔信”,即火塘分居制。大家庭有家长(吉马),其权力较大,负责处理生产、祭祀、嫁娶、交换、诉讼等事务。妇女处于奴仆的地位,大家庭内实行生产资料土地公有制,全家庭集体劳动,平均分配产品。同时还保留有古老的“主妇管仓”、“各火塘轮流煮饭”和“主妇分食”的母权制时期的遗风。
基诺族的父系大家庭出现于17世纪,是一个父系血缘集团,由同一个父系祖先的子孙(男性)娶妻后组成,同居一幢大竹楼内,由家长统领。在大竹楼的一道门设家庭的总火塘,二道门处设长条形火塘,供大家庭成员集体吃饭、休息、举行家庭会议的场所。大家庭实行集体劳动,共同消费。
(三)黎族合亩制
19世纪时部分黎族还保存着带有浓厚原始残余的合亩制,黎语称之为“纹茂”或“翁堂沃工”。合亩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由二三代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若干户所组成的带有原始家族残余的一种共耕编组形式。合亩制的生产力水平还十分低下。每个合亩都有亩头,合亩内亩头与亩众以及亩众之间的相互关系基本上是平等的。合亩中还有一种“龙公”与“龙仔”的关系。龙公黎语称之为“沃凡”,意为做主人,龙公绝大多数皆为亩头。龙仔是因各种原因而投靠龙公的,一般有人身自由,龙仔在合亩内的地位和待遇与一般亩众虽说有一定的差别,但基本上是平等的,这种关系带有原始氏族收养成员的性质。龙仔要为龙公承担一定的义务,龙公则以龙仔的保护人自居。
合亩的主要生产资料——耕地和耕牛,分别为合亩公有、几户伙有和一户私有3种形式。合亩成员实行共同劳动,产品由亩头主持分配。分配前先扣除种子和其它公用粮,余下部分全部按户平均分配。土地不论为何方所有皆不计报酬。有的合亩属于原始形态的内部尚未产生剥削关系,但在过渡形态(由原始形态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合亩中,合亩内部和对外均产生了剥削关系,传统的合亩制仅是一种躯壳而已。
五、各民族文化的发展
17—19世纪期间南方各民族在政治经济发展的同时,文化也有所发展,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创造了丰富多采的科学文化,它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祖国文化宝库的瑰宝。
(一)历法
在长期的农牧业生产中创造了各民族独特的历法。彝族很早就有将一年分为10个月的历法,后来发展成以12生肖纪年纪月纪日的彝历。白族有“以寅为正,四时大抵与中国小差”的历法,还有专门讲历法的《集圣历百家书》专著。傣族的历法被称为“祖朋葛历”,俗称傣历,有使用数年至几十年的多年用历书。佤族也有一种简单的历法。各族历法在指导农牧业生产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二)医学
南方各族的医药学较发展,大多有本民族的医生,有的民族还有医学专著。白族早在明代就有陈洞天著的《洞天秘典注》,李星炜的《奇验方书》,清代以来又有孙荣福的《病家十戒十全合刊》,奚毓崧的《伤寒逆症赋》等医学专著。傣族民间流传着许多用傣文写成的有关医疗方法、特效药方、药品名称及用途的医书。纳西族有治疗伤寒、痢疾、膀胱病和小儿风等的有效药方。苗医历史悠久,内容广泛,疗法形式特殊,创造出经济、简便、快速的治疗方法20余种;苗医还远出行医,苗医人数众多,如贵州关岭县五冈乡一苗寨,500余人中尽有300余人能行医,被誉为“苗医之乡”。
(三)建筑、绘画、雕刻
南方各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建筑、绘画、雕刻艺术。广西左、右江两岸发现的花山崖壁画早已驰名海内外,是中华民族文化宝库的一部分。云南剑川石室山石窟也享誉中外,可与敦煌石窟媲美。百越民族历史悠久的干栏建筑至今还在傣、壮、侗等民族中保留着,成为一种传统的建筑,傣族的竹楼建筑颇具特色。侗族桥梁、鼓楼、庙宇、凉亭等建筑技术十分高超。白族修建的城池、宫殿、寺塔、楼阁设计精巧,规模宏大,大理崇圣寺三塔是白族建筑技术的精华,早已为世人所瞩目。
(四)铜鼓
是南方民族文化室库中的一颗明珠。在广东、广西、贵州、云南均发现了许多铜鼓,仅广西地区出地和收藏的铜鼓就有500余面。在云南楚雄地区发现了距今2700年以前的铜鼓,是迄今发现的年代最古的铜鼓。铸造和使用铜鼓是百越民族的共同特征,它反映了百越民族青铜制造的高超技术。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县发现的一面铜鼓,体型高大,庄重古朴,面径1.65米,胸径1.49米,腰径1.39米,高0.67米,重达300公斤。有的铜鼓“其身遍有虫、鱼、花、草之状,通体均匀,厚二分以外。炉铸之妙,实为奇巧。击之响亮,不下鸣鼍”。
(五)文字
南方民族中彝族、傣族、纳西族创造了本民族的文字。彝文在历史上曾被称为“爨文”或“韪文”,也有称之为老彝文的,它是一种超方言的音缀文字,曾流行于川、滇、黔、桂四省彝族地区,至今还保存有用彝文写成的许多书籍,如《西南彝志》、《勒俄特依》、《玛木特依》等。傣文是由古巴利文演变而来的,有傣泐、傣那、傣篷、金平、新平5种形体,其中傣泐、傣那两种文体流行最广,有100o多年的使用历史,在明代傣泐、傣那文就是官方(包括中央王朝)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之一,用这两种字体记载了许多傣族的医学、文学、史学、数学、佛经书籍,是研究傣族社会历史的宝贵资料。纳西族有以象形文取意的“东巴文”和标音文字的“哥巴文”、两种文字在纳西族中都通用,用东巴文写成的东巴经数量巨大,已收集到的就有500多卷(册),700多万字;经卷内容丰富,包括了纳西族的历史、文学、宗教、天文历法、哲学等方面,是古代纳西族的一部百科丛书。
(六)文学艺术和史学
南方各民族均有着丰富多采的文学艺术,尤以民间文学最为精彩,神话、寓言、童话、传说、故事、诗歌、歌谣、谚语、谜语几乎每个民族皆有。清代以来这些民间文学大为恢拓,已成为各民族人民不可缺少的精神食粮。神话中有苗族的《开天辟地》,白族的《创世纪》。诗歌中以傣族的长篇叙事诗最著名,许多诗歌长达上百上千行,有的甚至长达数万至10余万行,被誉为傣族文学的精华,如《召树屯与婻婼娜》、《俄并与桑洛》等都是诗歌中的精品。彝族的长篇叙事诗《阿细的先基》、《梅葛》等早已在彝族中家喻户晓了。歌谣更是许多民族人人皆会。亦是人民生活中离不开的一种民间文娱活动,如壮族的“歌圩”,布依族的“山歌”,苗族长达厅余行的“叙事歌”,瑶族的“斗歌”,白族的“白族调”等均为各族人民所喜好,亦是青年男女表达爱情和进行社交活动的最好方式。在史学方面,每个民族均有关于人类起源和本民族历史发展的传说,有的民族还有用本民族文字或汉文记载的历史著作。彝族在14世纪就有了用彝文写成的历史专著,最主要的有《西南彝志》,这是彝族最古老的一部百科全书,还有《洪水泛滥史》、《洪水前后轶事》、《德布氏史略》、《水西传全集》、《水西制度》等史学专著。白族有许多著名的历史著作,南诏时有《张氏国史》,大理时有《国史》、《白史》,元代有《白古通记》,明代有《南诏通记》、《西南列国志》,清初有《白古通记浅述》等;明清时白族的学者还著述了许多云南地方史志,有明代李元阳的万历《云南通志》、《大理府志》,艾自修的《邓川州志》,赵淳的《赵州志》,高的《鸡足山志》等,这些史书都是具有较高价值的历史文献。傣族也有许多用傣文写成的历史专著,如《泐史》以及大量的封建成文法规和家谱。
(七)教育
18世纪清朝大规模改土归流后,在土司被废除的同时,封建文化教育也随之进入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各地书院、府学、义学、县学、卫学不断建立。据统计,贵州省黎平府在乾隆至嘉庆年间,就建有书院7处,馆舍5处,义学2所。书院、义学均有由政府拨给的学田出租给农民耕种,所收田租作为教育经费。在这些书院、义学、县学中也吸收各民族子弟入学。湖南省批准辰州府属太学取苗生5名,中学3名,小学2名,后又规定了入学数额。清政府还在各民族地区推行科举制度,允许各民族学生参加科学应试,1704年(康熙四十三年)湖南学政潘宗洛明令允许各民族童生参加科举应试。湖南两广各地的“民瑶与汉人无异,每岁科举,瑶童得与考,所取瑶生,亦与生监一体乡试”,“苗亦多应试”“瑶人中举人也很多”……这些措施给各民族矢志青年带来了入学读书和应试的机会,使各民族子弟读书识字的逐渐增多,“悉以耕凿诵读为事”,“多有读书明理者”,“于书无所不读”的现象,对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文化知识和促进各族社会经济的发展有进步意义。
第四节南方彝、傣、白、苗、瑶、布依、土家诸民族的反抗斗争
一、李定国领导的云南各民族联合抗清斗争
明末清初,云南各民族人民的反封建斗争大部分加入到明末农民起义军张献忠部将李定国所领导的起义斗争之中。李定国率领的大西农民军于1646年(顺治三年)九月攻占云南后,重建农民政权,推行廉洁的政治,发展农业生产。“招抚外逃百姓回家复业,不足者借给牛、种”,制定合理的税收,“差人踏看田地所出,与百姓平分”。支持商业贸易,“出入边境,盘诘较宽,贸易商人俱给照验”。实行较好的民族政策,如在平定沙定洲的内乱后,即联合各民族土司,实行汉族与各民族、汉族士兵与各民族士兵平等的政策。这些措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把云南各民族在“联明抗清”的旗帜下团结起来,以支持南明政权的方式共同抗清。各民族人民基于共同的阶级利益,积极支持和参加起义军,许多土司和各民族人民向起义军输粮认饷,供械当兵。“号召诸土司出兵认饷”,于是嶍峨、宁州、新兴各处土司次第来归,云南18府有16府属起义军管辖。起义军中增加了许多各民族的士兵,李定国东征时所率领的部队中有彝、苗、瑶、壮、侗、仡佬、傣等族士兵,“其所部半为倮、瑶、佬”,还有战象50只(向傣族学习的象阵)。李定国领导的各族起义军以云南省各民族地区为抗清根据地(特别是傣族地区),起义军先后转战于红河以西、永昌以南、景迈以北的广大民族地区,坚持抗清斗争。
1659年(顺治十六年)一月,李定国起义军在腾冲磨盘山一战失败,永历帝出走缅甸,李定国收集残余部队,自腾冲经南甸进入孟定,在缅宁(今云南省临沧)、耿马、孟连等傣族地区,继续发动当地各民族人民抗清。这时元江傣族土知府那嵩在李定国的发动下,领导傣族人民参加抗清斗争,那嵩所领导的各民族武装是云南各族抗清武装中最强大的一支,当时那嵩坚守元江,李定国为不失信于那嵩,把妻儿留在元江,并将大量金银财物留给那嵩以作费用,还和那嵩约定共同出兵昆明,以复云南。此后那嵩又联络降清明将许名臣、高应凤等共谋举义,并联合各地土司武装向临安、石屏、蒙自等处进兵。清朝急调吴三桂等率兵前往镇压,清军兵临元江城,吴三桂对那嵩进行劝降,遭到那嵩的严词拒绝,并痛斥吴三桂。吴三桂下令攻城,那嵩进行了5个月的英勇抵抗,终因兵单力薄,又得不到李定国援兵的支援,城被攻破。城破之后,那嵩率家人登楼举火自焚,英勇牺牲。
1661年(顺治十八年)云南大部分地区被清军占领,但元江和滇南各族人民还和李定国生死合作,孟连一带的土司向李定国耕田输粮,车里一带的傣族还和李定国报馈殷勤。当清军攻磨乃时“土司龙吉兆、龙吉佐等因与那嵩有约,坚不降,守城七十余日,栅破被执不屈死”。
1662年(康熙元年),李定国到勐腊后,“遣官入车里借兵,复云南以救驾(永历帝),车里,暹罗俱遣使报礼向义甚殷”。后李定国在中缅边境闻永历帝被杀,哀伤成疾,于1662年六月病卒于勐腊。
李定国领导的各民族抗清斗争失败后,云南各民族人民的抗清活动并未停止。1663年(康熙二年)昆明张绮、大理张泰及梅阿四、腾越尹庶、武定张发样、安宁鲁家柱等于会城起兵抗清,但不幸失败。1664年(康熙三年),嶍峨王杨祖、新兴王耀祖、蒙自李世藩等又联合滇东各民族人民举兵抗清,众至11万人,围攻临安、蒙自等10余州县。幸存的那嵩之子那烈亦率领傣族武装反攻元江。至此清初云南各民族的抗清斗争告一段落。
二、乾嘉苗民起义。
1795年(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贵州省松桃厅大塘汛大寨营苗族石柳邓与湖南省永绥厅黄瓜寨苗族石三保等人,聚集于湖南省凤凰厅鸭保寨副百户吴陇登家中,与吴八月、吴半生、吴廷举等人,在清朝的民族压迫和大量失去土地的情况下,共同商讨起兵反抗。他们提出:“驱逐客民(汉族地主),夺还苗地”的口号,商定于农历正月十八(2月7日)联络毗连的松桃,永绥、凤凰、乾州四厅的苗寨共同起义。这是湘、黔、川三省边区苗族在改土归流以后,因流官继续欺压百姓和满、汉地主兼并土地的必然结果。
因石柳邓为起义进行的准备活动被官府发觉,所以松桃大寨营起义被迫提前于正月五日爆发,此后的几天之内,石三保在湘南永绥厅黄瓜寨,吴半生在凤凰厅苏麻寨,吴陇登在鸭保案、吴八月在乾州厅坪垅、吴廷举在三岔坪,亦均先后起来斗争。影响所及,湘西、黔东北一带苗族纷纷起而响应。因这次起义发生在清代乾隆、嘉庆之交,故史称“乾嘉苗民起义”。
起义军曾攻下乾州厅城,先后包围松桃、永绥、凤凰厅城。他们攻打清军据点,夺回耕地,严惩作恶的百户及地主,与前来镇压的清军相持约2年之久。清朝剿抚兼施,在征调7省18万清兵大军压境的基础上,又笼络收买起义军个别领导中的动摇分子,并分化瓦解友军;加上起义军武器简陋,组织性与外界联系较差,势单力薄,各自为战,很容易受到分割包围,因此一些据点先后被清军占领。石柳邓率所部转入湘西后,曾与各路义军分别迎击来犯的清军,经乌巢河谷战役,吴半生、吴八月、石三保等先后被俘。1796年(嘉庆元年)七月十五日,义军占领达1年5个月的乾州厅城失守。十一月中旬,石柳邓与吴八月之子吴廷义等领导义军退守石隆寨。次年正月三日,在清军四路围攻下,起义军宁死不屈,取得击毙清军守备、千总、把总的战绩,最后全部壮烈牺牲。清政府在镇压乾嘉起义以后,在苗疆修复“边墙”150余公里,建碉堡、哨卡、关口1100余座,招屯兵7000人,备战练勇1000人,实施“屯田养勇,设卡防苗”的政策。屯田制度的建立,不仅掠夺了苗民的田土,压制了苗民的自由,后来屯租剥削日重,导致了此后再一次爆发的“革屯运动”。与此同时,清朝还在湘西风凰、永绥、乾州、保靖、古丈五厅县委任守备、千总、把总等苗官486名,加上百户、寨长共100o多人。在贵州省松桃厅委任守备,千总、把总179名,通事、百户、寨长72名,形成了苗族内部的封建统治阶级。清政府还在苗族地区普设义学、规定科举的录取名额,每届都有人考取苗举人,苗秀才等等。这一方面推动了文化教育,另一方面也为苗族地区知识阶层的出现和统治阶级培养接班人,起了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