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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壮、彝、苗、瑶诸族(4 / 6)

一、各民族地主经济的形成

南方各民族经过改土归流以后,许多拥有政治实权的汉族官吏和拥有经济实力的汉族地主、商人以及其它劳动人民迁入南方各民族地区,特别是军屯的士兵和屯垦的汉人进入各民族地区后,给这些民族地区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他们不仅带进了汉族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文化,而且还带进新的生产关系——地主经济生产关系,促进了南方各民族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最终使封建地主经济代替了封建领主经济。

自17世纪以来,南方各民族的社会经济都有了普遍的发展。在农业生产上,农耕技术和水利灌溉技术提高很快。广西横州(今广西横县)的壮族筑堤围塘蓄水,引溪流灌溉的农田水利甚为普遍;稻田耕作也较细致,播种育秧,中耕除草一二次,使上田产量每亩可达2石;坡地则开为舍田种旱禾,种后也除草一二次,产量与水田不相上下:壮族人民还掌握了“煅石为灰”,用石灰作肥料的技术。云南的白族大部分地区改变了“二牛三夫”的耕作方式,改为1或2人犁田的耕作方式;白族还修建了太和县穿城三渠、宝泉坝等水利工程10余处,有的地区组成了水利灌溉网;由于水利的兴建、耕作技术的改进、先进生产技术的运用,使白族地区农业生产技术达到当时内地的先进水平,产量大幅度提高,历史上素称干旱之区的云南县一变而成“云南(县)熟,大理足”的富饶沃壤之乡。土家族用铁犁、铁耙等铁制农具代替了木制农具,大量使用牛耕,“高低田地皆用牛犁……牛犁所不至者,则以人力为之”,重水利,广修塘堰,灌溉工具有提水用的水车、筒车、手摇式吴公车等。其它民族在农业生产上均有或大或小的提高。

手工业生产技术方面进步也很快,产品的品种增加,质量提高,不少手工行业。已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云南白族地区的手工行业有纺织、缫丝、采矿、铁器、铜器、银器、制针、建筑、木工、石工、雕刻、印刷、漆器、窖业、造纸、皮革、染靛以及畜产品和农产品的加工等项,均达到了较高的技术水平;所织的“洱海红”布极负盛名,所产清纸颇细腻,久藏不蠹;在城镇和发达的手工行业中还出现了3个等级:师傅(或称老板)、帮工和学徒,师傅往往就是作坊主;手工业者还有行会组织,如无师承或不参加行会,就要受到排挤。土家族是“女勤于织,户多机声”,手工业的分工很细,“土、木、竹、石、裁缝、机匠之属各有专司”。

在农业和手工业发展的基础上,南方各民族的商品经济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手工产品和农副产品越来越多的被作为商品在集市中出售。壮族的壮锦、壮人布、花中销往各地。云南白族妇女“勤于纺织,贸布匹”,土家族生产的农副产品和手工产品不仅供本地使用,而且还远销外地,铁制农具、布匹、桐油、油茶、盐、碱等产品都拿到集市出售。随着各种商品流入市场,使集市繁荣,商业城镇不断形成。在广西的东部、中部出现了梧州、桂林、柳州等大市镇;广西西部的横山寨是与云南各族交易的中心场所,左江的水平寨则是与广东、越南贸易的中心,庆远、百色等地已成为壮族地区的商业重镇。土家族地区的商道分水陆两路,各府、州、县所在地与水陆交通要道的集镇,已经成为商旅四至、百货聚集的重要贸易市场;集市中不但有逢集赶场的摊贩,还有开设店铺的坐商,有的(如古丈厅)地区还出现了油商兼营钱庄,集市或3日或5日一集。云南白族地区,仅大理府属的固定集市就有48个,“大理三月街”成为云南最大的贸易市场,街期时蜀、楚、黔、桂、藏等地的各族商人携货前来贸易;大理、祥云、鹤庆、邓川、蒙化等城镇都是较大的商业城镇和货物集散之地;许多集市的街期都由6天一集缩短为三四天一集,甚至有一天一集的。

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商品的增多,贸易的频繁,直接冲击了封建领主制的生产关系,迫使其发生变化,首先发生变化的是封建领主制的土地占有关系,土地私有和土地买卖不断发生。原来大量的屯田有的开始出租,有的屯田出卖变为私有土地,成为民田。屯田、民田可以自由买卖,打破了过去领主拥有全部土地的大土地所有制,被出卖的土地大多落入地主之手,使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得以兴起和发展。同时土官也开始出卖土地,改土归流后清政府又将土司、土官占有的大部分土地没收,交由土民耕种,原来土司所占的官山也允许农民自由开垦,农民耕种和开垦的土地,只要每年向清政府交纳“秋粮银”即可据为已有,并可以买卖。清政府为了保证土地买卖的合法权利还颁布了“法令”,以保证土地自由买卖的权利。结果扫清了地主经济发展的障碍,地主阶级开始形成。地主阶级主要由3部分人组成:一是外来官吏、商人转化为地主;二是土官和其官属转化为地主;三是部分经营土地的农民转化为地主。

地主阶级的形成,使原土司统治地区的剥削方式也起了变化。新兴地主阶级将土地出租给无地或少地的土民耕种,以收取实物地租为主要的剥削方式。各地土司也将土地出租,收取实物租,改变了过去以劳役地租为主的剥削方式。实物地租形式有多种,有的是定租、活租、包租,而且还有以羊、猪为实物交租的。地租剥削十分严重,租额高得惊人,一般租额占了产量的50—60%,有的高达70—80%。

地主的兴起,剥削方式的改变,结果使领主制下的人身依附关系亦随之变化。大量领主制下的依附农民变为地主的佃农,佃农不再为领主服劳役,摆脱了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成为自由的农民,地主经济最终形成了。

二、傣族领主经济的发展

17世纪以来,南方各民族的领主经济大部分被地主经济所取代,但仍有少部分民族保留了领主经济,如云南省的寻甸、贵州省西部的部分彝族、西双版纳的傣族,特别是西双版纳傣族不仅保留了领主经济,而且还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傣族社会从12世纪开始陆续进入领主制,到17世纪傣族的领主制有了很大的变化和发展。内地区域的傣族,如新平、元江、景谷、金沙江流域的傣族已进入了封建地主经济。德宏地区傣族内部出现了地主经济因素,有的地区,如盈江地区地主经济占了较大的比重,但领主政治还占统治地位。西双版纳傣族的领主制却有了很大的发展,领主的统治更加牢固,其土地形态、等级关系、政权组织、剥削形式等都更具有领主制的特征,表现是:

封建领主大土地所有制突出。封建大土地所有制是构成傣族领主制社会的基础,其中以西双版纳最为突出。西双版纳傣族的大土地所有制开始于12世纪末建立景陇金殿国的叭真时代,到17世纪成为一种典型的封建领主大土地所有制。在西双版纳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森林、荒山、矿藏、河流及土地上的一切生物皆属于最高封建领主召片领(元明清以来被中央王朝封为车里宣慰使,从二品)一人所有。召片领,傣语为“广大土地之主”,这就是封建领主大土地所有制的生动体现。

这种大土地所有制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领主直接占有经营的土地,称为领主地段;一类是农民占有使用的土地,称为农民地段。

领主地段占总耕种面积的14%,包括宣慰田(纳召片领),属于召片领直接经营的土地;土司田(纳召勐),属于各勐召勐直接占有经营的土地;波朗田(纳波朗),是各级波朗直接占有经营的土地;头人田(纳道昆)为各基层头人直接占有经营的土地。

农民地段占总耕地面积的86%,包括家族田(纳哈滚),占19%,是家族占有在家族内部分配使用的土地;寨公田(纳曼),占58%,是村社集体占有,在村社成员中分配使用的土地;私田(纳辛),占9%,是个体农民占有使用的土地,大多数是农民开垦的荒地,按规定到一定年限必须交村社并为寨公田。

领主地段的土地全部由农民无偿代耕,收获物全部归领主所有,这是农民获得土地(份地)的条件,即“种田出负担”。农民地段的土地按各种占有形式,平均分配给每个成年人,即份地,种份地者必须负担一份劳役。

封建领主制等级界限严格。西双版纳傣族领主制社会中,其阶级关系是通过等级制度表现出来的。

领主阶级(包括召片领、召勐、各级官员、头人)分为孟、翁两个等级。孟是最高统治等级,意为“头盖骨”,即人体的最贵重部分,比喻至高无尚,专指召片领及其嫡系亲属;翁,意为亲属,是指召片领的旁系亲属。孟、翁两个等级的人数很少,仅占总人口的2%,这是基于本民族内血缘关系的亲疏而划分的等级。

农奴阶级依本民族内在封建化过程中的不同来源而划分为傣勐、滚很召两个等级,等级地位是世袭的,并有不同的封建负担和处于不同的社会地位。傣勐,意为土著或建寨最早的人,占农奴阶级的55%,人口较多,占有较多和较好的土地,社会地位高于滚很召等级。滚很召,意为主子家里的人或官家的人,占农奴阶级的39.2%,是一个因各种原因丧失土地和人身自由的农奴集团,占有很少的土地,社会地位低于傣勐。滚很召按其不同来源又分为领囡、冒仔、滚乃、洪海、卡召。此外还有一个近似于自由民的召庄等级,又叫鲁朗道叭,占农奴阶级的5.7%,他们是召片领的远亲近戚,被安置在村寨中进行农业生产的一个等级,受到领主的一定照顾,但后来也要承受封建负担而变为农奴阶级中的一个等级。这3个被统治等级,按等级组成村寨(绝对不许混杂居住),受到各种不同的封建剥削。

封建领主政权完整。各地傣族都有一套封建领主政权,其中以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政权最为完整。宣慰使(召片领)是最高行政军事首领。宣慰司署是最高统治机构,司署有大小官员30余人,主要官员有召景哈(议事庭长)管议事庭,怀朗曼凹(都竜浩)总管行政、财政和税收,怀朗庄往管粮米杂务,怀朗曼轰管司法户籍,这4个官员称为“四大卡贞”。此外主要官员还有内务总管召竜帕萨,右榜大元师召竜纳花,水利总管官召竜帕厦等。每个部门都设有专职官员,形成一套完整的中央机构。

宣慰司署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议事庭(勒司朗),由“四大卡贞”和各勐波朗组成,由议事庭长召景哈统领,负责处理全部行政事务。按规定在每年的开门节和关门节召开两次例会,商议境内的各种重大事务,若遇有紧急事件,也可临时召开会议商讨解决。

地方行政机构是勐、陇、火西、村寨。勐的最高首领是召勐,勐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勐议事庭(勒贯),负责处理勐内的一切大小事务。陇,又称播或卡马,陇的首领是头人叭竜,陇的办事机关是陇议事会(贯),负责处理陇内事务。火西,下辖7—8个或10余个村寨,由叭火西或召火西管理;火西既是地方行政组织的一级政权,又是分配封建负担的单位;火西设有议事会,由各村寨的头人组成,负责处理火西内的事务。村寨是最基层的政权,由叭、竜、先各级头人管理,日常事务由波曼(寨父)、咪曼(寨母)管理,此外还保留有村社议事会和村社民众会议,用以解决寨内的一切事务。

在宣慰司署议事庭到村寨议事会这一垂直行政系统之外,在各级议事会与地方政权之间,还设有一套“波朗制度”,召片领将宣慰司署的大小官员委派到各勐为波朗,有如钦差大臣,代表召片领监督各勐召勐。各勐召勐也委派其亲信深入各陇、火西为波朗,监督各级头人,并与各级头人共同控制广大人民群众。

在领主政权中还有军事组织,有常备的武装,宣慰司署设有各级武装官员,如召竜纳花(右榜大元帅)、召竜纳洒(左榜大元帅)、真悍(先锋),各村寨设有专管军事的昆悍。还设有监狱,制定了各种刑法,还有许多成文或不成文的封建法规,如民刑诉讼、封建负担、等级制度、水利、礼仪等法规。

总之,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政权是相当完整的,也是少数民族领主制中少见的。

劳役地租盛行。在傣族领主制社会中,由于实行的是大土地所有制,土地划分为领主地段和农民地段,即庄园和份地,所以其剥削方式是以劳役地租为主。农奴必须以自己的耕畜、农具无偿代耕领主的庄园(官田),才能从领主那里获得一份份地耕种、作为自己的衣食之源。同时还必须为领主服各种非生产性劳役。由于各个等级的来源和地位不同,所承担的劳役也有所区别,傣勐主要承担农业劳役,召片领、召勐、波朗、头人所占有经营的土地大部分征调傣勐无偿代耕,傣勐以村寨为单位实行劳动分工,某寨专司犁田、某寨专司插秧、某寨专司收割,都有明确分工,并不许超越权限,否则将受到处罚。被征派的农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带食物、农具、耕牛去领主土地上劳动,收获物全部归领主所有。傣勐还要服一种称为“甘勐”的地方性劳役,诸如修路、修桥、挖水沟、服兵役以及提供给封建中央王朝的粮钱贡赋等。滚很召除了为领主提供官租外,主要是为领主提供家内劳役,同样以村寨为单位,按劳役的种类分工负担,每寨负担一二项劳役,这些劳役包括为领主养象、养马、抬轿、划船、纺织、打旗、做饭、摇扇、提绣鞋,甚至于守灵、哭丧、削大便棍等共有106种。领主的一切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需均靠对农奴的劳役剥削中获取。

生产的发展。在傣族领主政治发展的同时,其社会生产也有较快的发展。傣族经济生产在云南西南部一直处于领先的地位,在两千年前就开始了农业生产,到唐代就已进入了犁耕农业阶段,主要从事水稻生产。元明时期仍“五谷惟树稻”,明朝以后到清朝豆类、麦、荞等农作杨传入傣族地区,使用的农业生产工具有铁制的犁、耙、锄、镰、砍刀、刀、铁铣等,也有少量的木铣和木制农具。耕作技术普遍实行犁耕、选种、育秧、插秧等技术。水利灌溉较发达,很早就有相当完整的灌溉系统,从宣慰司署到各勐、陇、火西、村寨都设有专管水利的官员,负责修理沟渠和分水灌田。除农作物外,经济作物有甘蔗、花生、棉花、茶叶、果类等。

手工业生产以民间最为活跃,产品精良,制作技术较高。主要手工行业有竹器编织、纺织刺绣、陶器、银器、铁器制造等。这些手工行业都比较发展,但手工业还没有完全脱离农业,没有专业的手工业者,手工制作只是一种家庭副业。

傣族的商业交换有着悠久的历史,汉代以来内地的汉族商人就深入到傣族地区,傣族人民用自己的土特产品和汉族商人进行交换。明清以来傣族的商业有了发展,各地普遍形成交换的市场,定期的集市——街子极为普遍,较大的村寨每隔3日或4日必有一个街期,每逢街日,附近各村寨的傣族和其它民族、汉族商人皆云集一处,交换各自的物品。傣族出售的大多为谷米、土布、竹制用具、银制饰物以及酒、糖、茶、蔬菜、水果等。山区民族出售的物品有药材、山果、茶叶、野兽、山禽等。汉族商人所卖的是内地的土产和洋货,如绸缎、布料、化妆品、毛巾、香烟、日用百货等。傣族中也有少数经商者,但没有形成专业商人。

傣族社会在进入17世纪以来,其领主制无论在土地制度、等级关系、剥削形式、封建政权、生产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的发展,使之成为一种典型的领主经济。

三、凉山彝族(罗罗)的奴隶制

凉山彝族(罗罗)的奴隶制有着漫长的发展历史,自公元前1世纪开始至19世纪,奴隶占有制在凉山彝族社会中仍占着主导的地位。在凉山彝族社会中奴隶主不仅占有大量的生产生活资料,而且还直接占有奴隶的人身,占有奴隶的多少是衡量奴隶主财富的主要标志。奴隶主利用占有大量生产资料的条件,用强制手段剥削奴隶的无偿劳动是凉山彝族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尖锐对立是社会的基本阶级关系,但是这种阶级关系又是通过等级制度表现出来的,并决定了各个等级成员的社会地位。氏族社会以血缘为纽带联结起来的家支,在凉山彝族社会中发生了质变,并将其作用扩大了,成为奴隶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凉山彝族社会的文化、艺术、婚姻、家庭等各方面,无不打上奴隶制的阶级烙印。

(一)等级制度

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中,全体成员依其血缘关系、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在生产中的地位,严格地划分为黑彝、曲诺、阿加、呷西4个等级。黑彝是社会中的统治等级,其它3个都是被统治等级。在被统治等级中,又有高等级占有低等级的现象,构成极为复杂的等级关系。

黑彝,彝语称之为“诺”,有黑色或彝族主体的意思。他们在政治、经济上享有无上的特权,是社会中的统治者,占总人口的7%。他们占有全部曲诺、阿加和呷西,占有总耕地面积60—70%的土地和大量的其它生产生活资料,轻视劳动,完全依靠剥削奴隶为生。

曲诺,彝语曲即“白”,诺即“黑”,含有清白人的意思。占总人口的50%,是被统治等级中最高的等级。他们的人身世代属于奴隶主,居住在奴隶主的管辖区内,不能自由迁徙,奴隶主可将其转让、赠送。曲诺有自己的家支,有自己的婚权和子女的亲权,有独立的经济生活,但在处理自己财产时要受到奴隶主的一定限制。按规定曲诺要向奴隶主承担各种负担,少数富裕的曲诺也有占有阿加和呷西的。

阿加,是彝语阿图阿加的简称,意思为奴隶主门里门外的人。占总人口的33%,社会地位比曲诺低,大部分是呷西经奴隶主配婚后与奴隶主分居而来的,分为彝根(曲诺下降而来的)和汉根(掠汉族来的)阿加,任何奴隶主都可将汉根阿加出卖,甚至虐杀。汉根阿加必须住在奴隶主宅旁,供奴隶主驱使。阿加的子女,奴隶主有权抽去作呷西或陪嫁丫头。阿加没有任何人身自由。

呷西,是彝语呷西呷洛的简称,意即锅庄旁边的手足。占总人口的10%,社会地位最低。呷西是单身奴隶,和奴隶主住在一起,一无所有,毫无人身自由,像牲畜一样被奴隶主任意买卖和屠杀,可以被黑彝、曲诺甚至富裕的阿加占有,终年为奴隶主家服务劳役和部分田间生产劳役。

在凉山彝族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等级之间很难变化,特别是黑彝等级是不能改变的,黑彝等级即是贫困破产,但其等级地位是不能改变的,被统治等级无论变得多么富有,但是他的被统治地位是永远无法改变的。

(二)奴隶制剥削关系

在人身占有和隶属关系下,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其主要形式是无偿劳役。由于等级地位的不同所提供的无偿劳役也不同,呷西整年为奴隶主从事繁重的家务以及放牧和部分田间劳役,稍有怠慢,则将受到难以忍受的虐待和酷刑。阿加主要为奴隶主提供田间劳役,要谁叫谁到,每年要用1/3到1/2的时间为奴隶主服劳役。曲诺要为奴隶主提供部分田间劳役,一般每年几天至10余天,此外还要为奴隶主修房、建碉堡、收租运粮、外出护送等劳役。各个等级还要受到奴隶主“杂布达”的高利贷剥削和各种特权剥削。

(三)家支制度和习惯法

由于凉山彝族社会的特殊性,因而没有形成统一的政权,具有氏族社会特点的家支组织就成为奴隶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故此家支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政权的性质。

家支,彝语称之为“楚西”或“楚加”,它是内部严禁通婚并以父子连名制谱系作为链条贯穿起来的父系血缘集团。家支对个人或个体家庭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家支成员之间没有统治隶属关系。黑彝家支无论大小皆各自独立,互不相属,各有自己比较固定的管辖区,分别统治着辖区内的奴隶和劳动人民。家支没有常设的办事机构,由数目不等的头人管理。头人主要有苏易和德古两种,是由黑彝奴隶主拥戴出来的,不世袭,负责处理家支的一切问题。黑彝家支在政治上有着重要作用。家支的对内职能是维护黑彝的等级特权和统治地位,保证对被统治等级的剥削和镇压被统治等级的反抗。家支的对外职能是组织冤家械斗,向外掠夺奴隶、土地和财物以及防御这种掠夺。可见黑彝家支完全成了奴隶主实行专政的工具,也起到了政权组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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