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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壮、彝、苗、瑶诸族(3 / 6)

明清王朝的改土归流是在各种机会和借口下进行的:(1)当地各民族起来反抗,被镇压后借机改流,如贵州的治古、答意二长官司、施秉蛮夷长官司均是因当地苗族人民反抗被镇压后而,改流的;(2)土司犯罪或叛乱被镇压后改流,如贵州金达蛮夷长官司土官何伦父子犯死罪而被改流,还有云南武定土司凤氏、顺宁土司猛廷瑞叛乱被镇压后均设流官(3)土司宗族争袭时被改流,如云南鹤庆土府因土司高氏宗族争夺土官职位“伏诛”后改设流官知府;广西的左州、利州也都是因族人争袭而改流的;(4)土司侵掠邻境被镇压后改流,如广西养利州、永康州土司侵掠邻境,“总兵官赵辅等擒诛之,因改流”;(5)以不系世袭为由改流,如贵州大万山长官司申世隆死后,其继承人因“不系世袭”而被改流;(6)土司绝嗣后无人承袭而改流,如贵州永从蛮夷长官司李瑛死后绝嗣,无承袭者而被改流;广西上石西州、土田州皆因土司死后绝嗣改流;(7)土民请求改流,如酉阳、保靖、桑植、容美等土司地区人民“迫切呼号,蛮皆改土”而被改流;(8)土司自请改流,如贵州金筑安抚司土舍金大章乞改流,遂改金筑安抚司为广顺州;(9)以新建州县或划州并县为由而改流,如广西的忻城、程县、镇安、西林、西隆州等地流官的设置皆以划州并县为由而实现的。总之明清王朝是利用一切机会,只要条件许可即实行改土归流。

(一)明朝改土归流的经过

明代的改土归流是明朝中叶前后才开始的,在一些具备改土归流条件的地区进行,一般改流的规模较小。

在贵州地区的改土归流是从1413年(永乐十一年)开始,废思南、思州二宣慰司,并邻境之地设思州、思南、镇远、铜仁、石阡、黎平、乌罗、新化八个流官府;1415年(永乐十三年)因普安安抚司“土酋慈长谋为不轨”,改设普安州,归流官管辖。1431年(宣德六年)因永从蛮夷长官司土司死后绝嗣,无承袭者而被改为永从县。1444年(正统九年)因施秉蛮夷长官司地区苗族反抗被镇压后,改设施秉县。正统年间流官势力已深入控制了安顺、普定,这些地区实际上已经改流。1497年(弘治十年)由于金容金达蛮夷长官司土官“何伦父子罪死”,改设流官。

1612年(万历四十年)金筑安抚司土舍金大章请求改流,改金筑安抚司为广顺流官州。1628年(崇祯元年)在贵州宣慰司的宋氏洪边十二马头(水东地区)地区设开州(今贵州省开阳)流官州,水西地区安氏势力已经衰落,流官实际已控制了贵州宣慰司土司地区。

明朝在四川的改土归流是从弘治年间开始的。

1495年(弘治八年)马湖“土知府安鳌有罪伏诛”,遂改马湖土府为流官知府,但知府驻地以外的泥溪、沐川、平夷、蛮夷4长官司仍然是土司的势力范围。1573年(万历元年)明军剿平山都掌地区的水都、山都后,改该戌县为兴文流官县。

1600年(万历二十八年)明朝在镇压了播州宣慰使杨应龙的反叛后,“分播地为二:属蜀者曰遵义府,属黔者为平越府”,原属播州宣慰司的2安抚司、6长官司亦同时全改设流官。

1623年(天启三年)由于永宁土司奢氏长期侵夺邻境,并发动叛乱,明朝在镇压了奢崇明的叛乱后,将永宁宣抚司改土归流。

明朝在云南的改土归流是从正统年间开始的。1443年(正统八年)鹤庆土府土官高氏长期“屡逞凶恶,屠杀士庶”,并不断发生争夺土司职位的仇杀,于是明朝便宣布高氏领地内“户下人口收籍当差,止令流官管事”,改鹤庆土府为流官知府。

1477年(成化十三年)由于寻甸土府土司统治势力的衰落,土官为保其统治而发动叛乱,加上土司家族长期为争夺土司职位而仇杀,导致土官统治的灭亡,明朝借机将寻甸土府改为流官知府。1481年(成化十七年)因广西土知府昂贵有罪革职,改为流官知府。

年(嘉靖二十二年)元江土司那氏族人争夺土司职位,被明军镇压而在元江第一次设流官知府。

1567年(隆庆元年)在平定武定土知府凤继祖的叛乱后,改为流官知府,但又象征性地保留了土司的地位。

1597年(万历二十五年)顺宁土知府猛廷瑞与其兄争夺土司职位,被诬告为反叛朝廷,“官兵悉剿除之”,改为流官知府,并改大侯土州为云州流官州,隶属顺宁府。

明代在广西改流较早,从洪武年间就开始了。据统计整个明朝在广西地区改土归流共16处。1368年(洪武元年)将忻成土司改为流官知县;1505年(弘治十八年)上思州黄姓土司“叛服无常”,被明军讨平后改设流官知州;嘉靖年间因思恩土府土官岑濬屡出兵侵掠邻境,明朝出兵征讨,杀了岑濬,改设流官知府。

明朝的改土归流主要在贵州、四川、云南、广西4省进行,其它地区的改流并不突出。明代的改土归流总的说是不彻底的,并曾遭到土司的强烈反抗,因而出现了许多反复,在许多改设流官的府、州、县中,流官政权很不巩固,有的土司地区设流官后,因为各种原因而出现了复流为土的现象。这是因为明代土司制度还处在全盛时期,一方面土司制度对明王朝的统治还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面土司势力还比较强大,可以利用群众的力量起来反抗改流。同时明代改流的土司地区,大部分处于地主经济兴起的时期,还未能彻底战胜领主经济,就是说土司统治的社会基础还没有受到根本的破坏,明王朝也没有力量对改流地区进行完全的控制,决定了明代改土归流的不彻底性和反复性,改土归流就只有在条件完全成熟的清朝才能彻底进行。

(二)清朝改土归流的经过

改土归流贯通于整个清朝统治的全过程,大体可以分为3个阶段:

1.初期阶段。初期阶段是从清初到1725年(雍正三年)。清朝初期,清军进入南方土司地区时即对有条件改流的土司趁军事胜利改流。1659年(顺治十六年)吴三桂在镇压了云南元江傣族土知府那嵩的抗清活动后,将元江改设流官知府。1664年(康熙三年)贵州水西宣慰使安坤起而抗清,被讨平后,吴三桂奏分其地为4府:以大方城为大定府,以利城为平远府,以乌撒为威宁府,以水西为黔西府,水西地区第一次改流。1665年(康熙四年)云南新兴州(今云南省玉溪)土司王耀祖和宁州土官禄昌贤联络嶍峨、石屏、蒙自、陆良、弥渡、维摩、王弄山、教化等大小土官共起反抗,被吴三桂镇压后,废除了这些地区的土官,改新兴、宁州为流官知府,在教化、王弄山、维摩等原土司地区设立开化府,委派流官管理。1723年(雍正元年)将云南丽江土府改流。1724年、1725年又将云南威远、姚安等地改为流官知府。在广西,清朝于1663年(康熙二年)将镇安土府改置流官通判;1719年(康熙五十八年)废思明土司黄氏,改设流官。这是清朝改土归流的初期阶段。

2.高氵朝阶段。

1726年(雍正四年)鄂尔泰任巡抚云南兼云贵总督事后,向清政府提出了全面改土归流的计划,开始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活动,改流进入高氵朝时期。在这一阶段清政府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和土司的不同表现,采取了区别对待的不同策略进行改土归流:(1)边远地区与内地的区别,认为在内地的土司可改流,虽在边远地区但实际和内地一样的也可改流,边远地区则暂时保留土司统治,即先改内地条件成熟的地区,后改边远地区;(2)在云南改流是以澜沧江东西为分界线,澜沧江以东必须改流,澜沧江以西的土司暂予保留;(3)奉法与不法的区别,清朝对罪大恶极违抗朝命的土司首先改流,对守法的能抚绥其民的与流官州县循良相同的土司则不改流,只使其向化。

清朝在改土归流的高氵朝时期按照剿抚相兼兵威并举和3种不同区别的策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改流:

武力改流。清政府认为世代拥有土地、人民、武装的土司,要他们“去封号、徼兵械、纳土称臣,解甲归田,帖然受命改流,是不可能的事。故鄂尔泰受命之日,即移兵攻贵州广顺州之长寨,终于古州,首尾用兵凡五六载”清朝首先对东川、乌蒙、镇雄3地用兵,最后改置乌蒙、乌撒、镇雄、东川4流官知府。继后,对云南镇源、威远、恩乐、车里、茶山、孟养等处用兵,将这些地区改设流官。1726年(雍正四年)二月鄂尔泰出兵攻贵州广顺州长寨,长寨是滇、黔两省苗、彝杂处之地中势力最强大的土司,故鄂尔泰在贵州改流之始首先对长寨用兵,前后用兵3年,设流官统治地区计有1298寨,5978户,男妇35982口,地方600公里。1727年(雍正五年)闰三月出兵谬冲,谬冲是黔、楚之交界处花苗中最强大者,鄂尔泰攻下谬冲之地后,将其地一部分归黔省黎平府,另一部分归广西怀远县管辖。从1728年至1730年(雍正六年至八年)对贵州八寨、丹江、九股、清水江、八万古州等地用兵,尔后将这些地区改置流官。1728年(雍正六年)清朝出兵攻下广西八达寨改归西隆州管辖。1731年(雍正九年)清军又攻下广西邓横寨,将其地改流。以土司“贪劣”、“不法”而改流。这种情况以广西改流为最突出,如广西的泗城土知府岑映宸、思城州土知州赵康祚、小镇安土巡检岑绳武、下龙司土巡检赵墉等人均以贪暴专横不奉法而被废除,改置流官。

土司主动请求改流。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湖北、湖南两省土司中,原因是这些地区土司大都接近于内地,受到汉族地主经济的影响较多,而清朝在雍正年间西南地区的大规模改土归流对湖北、湖南的土司震动很大,在形势所迫之下,大部分土司皆主动要求改流。1728年(雍正六年)永顺“宣慰使彭肇槐纳土,请归江西祖籍”,遂改永顺司为永顺府。1727年(雍正五年)南渭州土知州彭宗和上溪州土知州张汉儒即纳土,施溶州土知州田永丰亦纳土,错若峒、麦著峒、田家峒、驴迟峒等长官司土官皆纳土,请求改流,清朝将以上各地归入永顺县。同年,白岩峒长官司土官亦纳土,将其地划归龙山县。

以土司因互相仇杀,互争不息而改流。湖南桑植土司向国栋,长年与容美、永顺、茅冈各土司仇杀,民不堪命,于1726年将其地改为桑植流官县,属永顺府,广西上林长官司长官等人互相仇杀,被改设流官。

到1731年(雍正九年)改土归流高氵朝结束,基本上完成了清政府予期改流任务,大部分土司地区皆改为流官统治,先后招抚讨平贵州苗瑶寨2000余,缴纳广西土司敕印和军器2000余件,云南澜沧江以东普遍设立流官知府,湖北、湖南大部分土司“纳土”,故史称“自四年至九年(雍正四年至九年)蛮悉改流,苗亦归化,间有叛逆,旋即平定”。

3.改流的末期阶段。清朝改土归流的末期阶段,是从1732年(雍正十年)经乾隆最后到清朝末年的宣统年间。这一阶段是在原改流的基础上,对尚未改流的土司继续不断的改流。在云南对澜沧江以西沿边土司不断改流。猛缅长官司于1746年(乾隆十一年)改设流官通判。猛猛土巡检于公元1764年(乾隆二十九年)改设流官归顺宁府;四川、湖北、湖南在1731年(雍正九年)后改流的土司最多。四川酉阳地区土司从1734年至1736年全部改流;石柱土司区于1760年(乾隆二十五年)改流;川西的改流一直延续到清末,1775年(乾隆四十年)平定大、小金川开始改流,直到1911年(宣统三年)才最后完成大、小金川的改流;1909年(宣统元年)川督赵尔丰将德格、春科、高日、灵葱等地土司改流;1910年(宣统二年)将巴塘、甘孜等地的土司印信收缴,改设流官,四川改流到此全部结束。在湖北,1735年(雍正十三年)唐崖长官司覃梓桂、龙潭安抚司田贵龙“纳土”,将二地并入咸丰流官县;同年被改流的还有西萍长官司、施南宣抚司、忠路安抚司、沙溪安抚司、建南长官司等土司地区;此外东乡安抚司、忠建宣抚司、忠孝安抚司、忠峒安抚司、高罗安抚司、木册长官司、散毛宣抚司、大旺安抚司、卯峒长官司、漫水宣抚司、容美宣慰司等都先后在1733年至1735年改置流官。在湖南,1735年(雍正十三年)上峒长官司、下峒长官司、茅冈长官司皆“纳土”改流;继后石门天平所、慈利麻寮所相继请求改设流官。湖北、湖南改流全部完成,“合境无土司名目”。

经过清朝3个阶段的改土归流,到1911年(宣统三年)民政部所奏各地改土归流的情况可作为清朝改土归流的总结,其奏云:湖北的施南,湖南的永顺,四川的宁远,广西的泗城,云南的东川,贵州的古州、威宁等府州厅县先后建置流官,渐成内地。乾隆以后征服大、小金川改流官。近几年(宣统前后)云南富州、镇康,四川巴塘等处先乒奏请改土归流,而广西一省改流尤多,所有土州县土司皆停袭,及撤任调省。四川尚有瞻对、察木多等处没有改流。除湖北、湖南已全部改流官外,广西土州县、贵州长官司等,名虽土官,实已渐同郡县。从整体看,大部分土司皆被改流,只在云南、四川偏远之处还有部分土司未改流。

尚未改流的部分土司,到民国时期,民国政府继续实行改土归流。在广西,民国初年改流的有太平土州、都安、隆山、思乐、凤山等土司;李宗仁、黄绍竑、白崇禧统治广西后,又继续改流,到1929年(民国十八年)广西改流全部结束。民国时在云南沿边地区继续改流,设县或设治局,1913年在西双版纳设“行政总局”,1925年又将“行政总局”改为“思普殖边总办公署”,在西双版纳地区设立车里、佛海、五福、镇越、象明、普文、卢山7个县。1913年在德宏地区设行政区,次年又设潞西、瑞丽、盈江、梁河、陇川、莲山6个设治局,将原土司置于流官县或设治局的管辖之下。同时又在双江、澜沧设县,在沧源、耿马置设治局,云南改流全部结束。

4.改流对土司的善后处理

清朝的改土归流分为两个步骤,即一为改设流官,一为对被废土司的善后安置,“一依流官之例,倘罪应斥革,即以流官代之……然后选用循良,善加抚恤”。清朝对改流土司的善后安置极为重视,鄂尔泰云:“今大局甫定,诸务须筹,安辑调停更非易事,若不用猛力,断难图成;若不具恒心,终难善后”。因此鄂尔泰建议清朝要下大力来做被革职土司的善后事宜,其目的在“要使已归者(改流者)无旧主之思,未归者(未改流者)生欣羡之意”。清政府对被革土司只有少部分罪恶极大者施以重刑,对绝大部分被革土司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怀柔宽大处理,以便笼络人心,安定地方。

对以罪革职者之土司的安置。《清史稿·刑法志二》载:“改土归流之土司犯,将家口实行迁徙,然各有定地,亦不限千里也。”对被迁徙的土司又视所罪之轻重区别对待,“有犯斩绞重罪者,其家口应迁于远省安插;犯军流者,土司于家口应迁于近省安插”。使其离开原居住地,目的是不让改流的土司东山再起,又复生事。所迁土司有一部分在本省安置,大部分迁入内地省分,如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河南、陕西等省。仅安徽1省就安置了广西、贵州改流土司21名。对被迁土司在生活上予以照顾,规定“每十人拨给官房五间,官地五十亩”。清世宗胤禛曾敕谕各地方官吏对被迁土司给以关照,以示“皇恩浩荡”,使其感恩戴德,消除思乡之情。清朝的这一措施割断了土司与原居地的联系,对安定改土归流地区的社会秩序起了一定的作用。

对恭顺王司的安置。对自愿请求改流或自动交出土司印信者,清朝政府一般均给以优厚待遇。在鄂尔泰的奏疏中即明确规定对于投献者“但收其田赋,稽其户口,仍量以养赡,授以职衔冠带终身,以示鼓励”。湖北、湖南改流土司大都得到如此待遇,不少改流土司被授予千总、把总。永顺宣慰使彭肇槐还得到清政府赏银1万两,被授予参将职。这样的安置不仅安定了已经改流地区的社会秩序,而且还吸引了未改流地区土司主动请求改流。

对改流地区的统治措施。清政府对已改流地区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统治:在政治上和军事上,采取设流官、戍兵、建城、编户籍、立保甲的办法。清朝选派了能力强同时又较廉洁的官吏任改流地区的官员,以便缓和与当地人民的矛盾。军事上在各地增设营汛,派兵戍卫以加强控制,同时又设保甲制度,稽查户口。经济上实施丈量土地,编丁纳赋。文化教育上,提倡立学校,设教职,劝各民族的子弟入学,并规定各民族参加科举的定额。这些政策的实施促进了改流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四、改流的目的和影响

改土归流的目的,从表现来看好像是明清政府为了解除土司对各民族人民的残酷压迫和剥削,然而改流的真正目的并不在此,其真正目的在于:“剪除夷官,清查田土,以增赋税,以靖地方”。很明显,改流的目的有三:(1)在政治上废除土司的统治,打破土司分散割据的局面;(2)经济上在土司地区实行科田纳粮,变土司对土民的剥削为中央王朝直接进行粮赋的剥削,以增加经济收入;(3)军事上解除土司的武装和收缴土司的武器,以防止地方人民的反抗,加强对地方的直接军事控制。最终目的就是要对土司统治的各民族地区实行直接的统治。

从改土归流的目的来分析,改流就是在政治上除去土司的世袭制,在经济上取消奴隶制和封建领主制的残余,这就是说改土归流是土司统治地区各民族政治、经济制度上的一种变革,对各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有着较大影响,归纳起来其影响有4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改土归流消除了各地土司分散割据的封闭局面,各土司地区完全纳入了中央王朝的直接管辖之下,交通道路的畅通,加强了各民族地区人民之间的来往,湖北来凤县“自改土后,披荆斩棘,行李往来,遂为三省之要衢,四冲之捷径”。湖北施南地区则是“商贾多江西,湖南之人”,“川、鄂、湘交界各族人民互通有无,密切交往,湖广、四川、江西、陕西、江、浙、闽、粤的商人和官吏皆来湖北,有的还定居下来,形成了一个多民族汇合的地区”。土司被废除后,清政府可以对原土司统治下的人民进行户籍清查,登记编册,转到清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并将原土司的庄奴释放为自由农民,如云南丽江土府改流后释放了原木氏土司的庄奴2000余人;湖广容美土司改流后,追释了原被掠保靖良民500余人。原来的那种依附关系不存在了,成为清政府的直接编民,这对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也就有利于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发展和巩固。

第二,革除了一些旧制陋规。改土归流过程中清政府对土司地区一些旧制陋规作了一些改革。首先是革除土司的苛派和特权剥削,诸如“火坑钱”、“锄头钱”、“烟户钱”、“年岁钱”、“鞋脚钱”、“修衙门钱”、“破收银”等一律予以革除。仅泗城府、西隆州就革除土司各种苛派银1517两,云南丽江府改流后革除各种苛派银2万余两。然后税收由清政府统一管理,按亩进行征收,并在一段时间内“科粮从轻”,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了提高。革除一些土司长期统治造成的流弊,对于改流前土司自定的刑律、私设的公堂一律废除,还禁止土目擅管地方,禁止仇杀、掠抢人畜和勒索抢掠商人财物等。这些措施有利于地方的安定和发展生产、繁荣商业。革除了某些民族的陋俗,如禁革“骨种之习”。和同族婚姻,还“禁止端公邪术”、“禁乘丧讹诈”、“禁轻生”等。这些措施虽难以被当地各民族所接受,但都有利于各民族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促进了原土司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土司的废除,使奴隶制和封建领主制得以彻底瓦解,土民从土司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获得了较多的自由,再加上清政府在改流过程中比较重视恢复和发展生产,土民的生产积极性就高涨起来,结果使改流地区的社会经济有了新的发展。改流后,清政府允许土地自由买卖,鼓励开荒和招农开垦,使大量有主土地得以耕种,大量无主土地得以开垦,耕地面积大幅度增长。云南丽江上府改流后的1725年(雍正三年)只有耕地790余顷,到1727年(雍正五年)新开垦了耕田471余顷,1729年(雍正七年)又新开垦55余顷,总耕地面积增至1318余顷,比明末清初时增加了3倍。鄂西大片荒地也被开垦,1754—1774年(乾隆十九年至三十九年),施南府垦出荒地55396亩。改流后,原土司地区的水利建设也有较大的发展,清政府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对以往常造成灾害的江河湖泊进行了治理,并修建许多新的水利工程。以云南省为最多,仅在雍正年间昭通地区就兴修水利工程10处,灌溉面积达2万余亩。据乾隆《云南通志》卷十三水利条记载,雍正年间云南省疏河、开渠、筑堤、建闸等各项水利工程达70项之多。水利工程的兴建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改流后,还将内地的先进生产技术和农具输入到改流地区。鄂西地区“向来刀耕火种,不用灰粪”,因此鹤峰第一任流官知州即教民“积粪和灰”,“多收草粪”,引进铁犁、铁耙、铁镰等,使“高低田地,皆用牛耕”。其它省改流地区这种引进先进技术和农具的现象亦很普遍。改流后亦使手工业和商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对改流地区清政府鼓励从事多种经营,鄂西地区改流后“女勤于织,户有机声”,木匠、铜匠、裁缝各业俱有;施南府“百工多系本地居民……有精于艺者,或居肆置物”。云南东川的矿业也有发展,“矿产税年收万金”。集市贸易更为繁荣,改流后水陆交通的开通,“水道可以安稳行舟,往来商贾称便……苗、彝土特产,借以源源输出,外地商品,如盐、米、布帛诸物亦得以大量输入”。湖北鹤峰州“舟楫之往来,连络不绝,商贾之货殖,各种俱全;人事之繁华,已至其极”。改流地区商业的繁荣可见一斑。总之,改土归流促进了原土司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四,促进了土司地区文化教育的发展。改流前土司往往以“恐土民向学有知,不便于彼之苛政,不许读书”,“向来土官不容夷人应考,恐其入学,与之抗衡”。改流后清政府下令废除“禁部中夷人不许读书”的旧规,提倡在各改流地区广设学校,凡有条件办学的地方,均设立学校和教职,还规定取士名额。湖北鹤峰流官知州提出设立义馆,令民间子弟上学,7岁以上儿童必须上学,父母不得阻止。为了扩大民间子女入学机会,在施南府设了府学。各县大都设了县学、乡学,实行科举考试。清政府为了笼络人心,还在一些州县专设苗童名额。据不完全统计,雍正改流后建立的学校;在贵州有府州4个,在云南有府州6个县2个,在广西有府州5个县1个,在湖南有府州1个县4个,在四川有府州2个县1个。学校的建立,使许多民族的子弟有机会上学,“文教事兴,人皆向学。不独世家巨室,礼士宾贤,各有家塾,即寒素子弟,亦以诵读为重”。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改流地区各民族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综合上述,可以对改土归流的影响作如下的评价:改流是土司统治地区各民族经济和政治制度的一次大变革。就经济变革来讲,改流以后,一些地区的封建地主经济取得了主导的地位,一些地区的封建地主经济则由此而发展起来。再就政治改革而言,土司统治时期,各民族中还分别存在着封建领主、奴隶主的地方政权,中央王朝只能通过各民族中的领主、奴隶主实行间接的统治,改流后领主、奴隶主政权皆被废除,而代之以流官政权实行直接的统治,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的统治,使各民族地区的基层政权与内地汉族完全趋于一致,各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政治上的统一向前发展了,巩固了中央王朝对各民族地区的统治,也使多民族统一国家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其结果是促进了改流地区各民族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这是改土归流的进步性,应该加以肯定。但是改土归流又是建立在有利于大民族封建中央统治阶级对各民族人民进行剥削的前提下进行的,所以中央王朝中统治阶级的剥削代替了各民族中土司的剥削,以流官代替土官的统治,各民族人民不可能摆脱阶级压迫和剥削,甚至造成有些地区土流双重压迫和剥削,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依然存在,使改土归流的进步性受到非常大的局限。

第三节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

17世纪以来,特别是清雍正改土归流以后,南方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有了很大的变化和发展,但各民族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仍十分突出,其社会发展大体可分为4种类型:一是大多数民族地主经济已经形成;二是仍然有少部分民族保留有领主经济,且领主经济还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三是大小凉山奴隶制依然处于缓慢发展之中;四是边远山区的部分民族还保留有许多原始社会末期的残余。这就使南方各民族社会处于各种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呈现出很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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