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6年(至元三年),又以宫县、登歌文武二舞于太庙,各配以乐章。成宗铁穆耳时,又制郊庙曲舞。直至爱育黎拔力八达统治时,“大抵于祭祀,率用雅乐,朝令飨燕,则用燕乐,盖雅俗兼用者也”。叶子奇《草木子》指出,“大朝会用雅乐,盖宋徽宗所制大晨乐也;曲宴用细乐胡乐;驾行,前部用胡乐,驾前用清乐大乐。其部队遵依金制。驾后用马军、栲栲队。其俗有十六天魔舞,盖以朱缨盛饬(饰)美女十六人,为佛菩萨相而舞”。乐器也有筝、琵琶、胡琴、火不思等多种。乐曲有大曲(18种)、小曲(12种)之分。元代流行的戏曲、杂剧,不仅受到广大蒙古族人民的欢迎,甚至还产生了本民族的剧作家,如杨景贤,就著有《西游记》、《盗红绡》等杂剧18种。
15世纪以后,以乐器伴奏的说唱形式在社会上流行,往往边饮宴、边弹唱,边舞蹈。至高氵朝时,参加饮宴的人,还一起齐声按拍歌唱。例如明英宗朱祁镇被俘至瓦刺时,也先为宴请英宗,就曾“自弹虎拨思儿(火不思)唱曲”,并令妻妾舞蹈助兴。
蒙古族人民因长期生活于草原,其歌词曲调,高亢雄浑,洋溢着浓烈的草原生活气息。他们利用说唱活动,赞美草原风光,述说部落兴废,诉说男女之间情爱,生动感人。
此外,随着宫殿、邸宅、园林、寺院建筑的发展,绘画、雕塑等也有不少创新。有些艺术品,即使在现在,也足以令人叹为观止!
4.汉学
汉学是历代汉族人民的文化传统。蒙古统治阶级统治中原以后,因积极推行“汉化”政策,倡行尊孔、祭孔,兴儒,加上有许多人长期移居内地,结果,不但使越来越多的人学会汉语,爱白华风,“舍弓马而诵诗书”,而且深受儒家思想影响,有的还发展成为弘扬汉文化的重要学者。例如汪古部人马祖常,既工于文章,著文“宏赡而精核,务去陈言,专以先秦两汉为法”,且精于诗,论者以为“诗似商隐”,“圆密清丽”,颇为时人称道。又如赵世延,不但是一位“负经济之资,而将之以忠义,守之以清介,饰之以文学”,拳拳于“儒者名教”的儒家,还是一位同虞集一起奉命纂修《经世大典》、将校定律令汇编为《风宪宏纲》的著名史学家。札刺亦儿人朵而直班,一向“留心经术,凡伊、洛诸儒之书,未尝去手”;喜爱五言诗,又精于字画,曾相继撰有《学本》、《君道》、《臣职》、《国政》4书。至于醉心翰墨,或以诗词曲作名世者,更是名家辈出。例如阿鲁威、聂镛、夏拜不花、观音奴、塔不、月鲁不花、买闾、脱脱、张彦辅、别儿怯不花、以及前述的杨景贤等均是。
5.律历
自成吉思汗《大札撒》(或称《札撒大典》)制定以后,它一直是蒙古人民奉行的重要法规。内容包括政治、军事、行政、刑罚、民事、贸易和社会习俗等诸方面。法规按规定,保存于为首宗王库藏中,“每逢新汗登基、大军调动、或诸王共商朝政或国事”,就将其取出,“仿照上面的话行事”。《大札撒》虽不是完备和系统的法典,但在统治阶级心目中,却有极大权威,凡是《大札撒》上说的,任何人都不敢轻易更易。
14世纪中叶以后,蒙古社会由于政治腐败,部帅纷拿,阿勒巴图纷纷奋起反抗,《大札撒》受到严重破坏。各部封建主因从亲身经历中,深感法制沦亡之苦,于是,自15世纪起,又相继产生了旧《卫拉特法典》、《俺答汗法典》、《白桦法典》、《蒙古—卫拉特法典》等法规。旧《卫拉特法典》又称旧《察津·必扯克》,大约产生于15世纪中后期,是瓦刺封建主在原有习惯法基础上制定的法律准则,目的主要是为了强化卫拉特四部联盟。法典全文今已失传。现在所能见到的只有8个片断,是关于通奸、格斗、妇女权利及儿子财产分配权等的规定。《俺答汗法典》,又译作《阿勒坦汗法典》,是蒙古土默特部首领俺答汗于1578—1581年(明万历六一九年)在蒙古原有习惯法基础上,吸收部分汉、藏刑律而制定的一部法规。全文12章115条,内容包括人命案、伤残案、盗窃案、夫妻家庭案、主奴纠纷案、传染病案、叛逃案、保护野生动物、官差以及处理蒙汉关系等诸方面的规定。《白桦法典》是17世纪初年漠北喀尔喀蒙古封建主联合制定的一部法规,有18条,内容包括会盟、结盟、共同对敌、维护喇嘛教、社会秩序、风俗习惯的处理等诸方面。《蒙古一卫拉特法典》是1640年喀尔喀蒙古和卫拉特蒙古各部封建主于塔尔巴哈台(一说在札萨克图汗部)会盟时制定的新法规。《法典》原文及其副本至今尚未发现,目前所见到的《法典》,主要为蒙文和托忒文抄本。有121条和150条之分。俄、日、德、英等国都有其译文。目的主要是为了调整封建关系、消除内乱、维护封建主和藏传佛教格鲁派的利益,并共同抵御外侮。
无论是成吉思汗《大札撒》,还是《俺答汗法典》或《蒙古—卫拉特法典》,都是为维护蒙古统治阶级利益并反映各该时期蒙古族的历史现实的。它是研究蒙古族政治、经济、宗教文化及与周邻民族关系的珍贵史料。
在蒙古各部统一以前,蒙古人是采用12生肖纪年的。称“兔儿年”、“龙儿年”等。也有以草木纪年的自然历法,“以草青一度为一岁”,将一年分为两个时期:一是青草萌发期,一是草木将枯时期。成吉思汗统一漠北地区后,初用汉族传入的干支历法,继而又承袭金朝使用的《大明历》。1220年,成吉思汗命耶律楚材编制《西征庚午元历》,但因忙于战事,未能颁行。1235年(窝阔台七年),重勘《大明历》并颁行。忽必烈继为蒙古大汗后,以回回星历精妙,一度又使用札马刺丁呈进的《万年历》(即“回回历”)。1280年(至元十七年),郭守敬制定《授时历》后,遂废从前所行诸历法。16世纪时,以藏传佛教传入,又多改用藏历。
6.医药
早在11—12世纪时,医药在蒙古族民间就已有一定发展。兀刺速惕、帖良古惕、客失的迷等各部,还以熟悉蒙古药剂、能用“蒙古方法”治病而“闻名于世”。所谓“蒙古方法”,主要是指对外伤的治疗,如用烧红的烙铁治伤口,或杀死牲畜剥取其皮裹患者伤口的皮疗。例如窝阔台的箭伤,就是以烙疗治愈的。他们也深知以马奶酒治病方法。回回人忽思慧《饮膳正要》中就有若干关于蒙医的饮食治疗经验。《元史》中也有以大黄治瘟疫的记载。13世纪以后,因汉族医药,回回医药、藏医药等相继传入,医药学有了进一步发展。他们不仅学会艾炙或烧石、烧地自熨等治病方法,还知道以刀决脉出血缓解病情……其传统的正骨术,在各族人民中也被广为流传。藏传佛教传入后,由于各大寺庙多设有医学部,医学知识多为喇嘛僧掌握。17世纪中期,卫拉特蒙古高僧咱雅班第达为推进卫拉特各部医学的发展,还将藏族医学名著《四部医典》(又称《居悉》)译成托忒文,促使蒙医与藏医相结合。
7.译学
13世纪时,蒙古统治阶级为借鉴历代汉族王朝的统治经验,曾先后将《资治通鉴》、《贞观政要》、《帝范》、《孝经》、《尚书》、《列圣制诏》等译成蒙文,令百官诵习;又译《四书》、《五经》等书,作为蒙古国子学教材。与此同时,还组织人力翻译了许多梵藏典籍,如《大藏经》、《戒本》、《菩萨修行化生经》、《五护经》、《佛说十二颂》、《大乘庄严宝度经》、《大涅槃经》等。16世纪后,随着格鲁派传播进一步广泛,从汉、藏典籍中,又翻译了大批著作,其中最重要的有《佛说金光明权柄经皇》大乘经,《甘珠尔经》、《玛尼全集》(又名《玛尼噶奔》)、《十万宝颂》、《大涅槃经》、《金刚经》、《金光明经》、《明鉴》等,它对蒙古族的哲学、文学、史学、医学、佛学的发展,均起了重要促进作用。
四、蒙古婚姻和生活习俗
(一)家庭婚姻
早在12世纪以前,蒙古人就己有个体家庭组织。《蒙古秘史》中有关成吉思汗祖先的事迹,实际上就是以个体家庭为线索展开的。在古代蒙古人中,一般家庭大体上都是由双亲和子女构成的。凡已婚子女则分析别居,单独过活。但幼子为例外,他们即使已经完婚,也仍然与父母一起生活,并有继承父母主要财产的权利。按蒙古人的习惯,幼子是炉灶的守护者,称之为“额毡”(意为“家主”、“主人”);又称“斡惕赤斤”,意谓“灶君”。同一氏族的人,彼此不能结婚,男子只能娶他部女子为妻。嫁到该氏族的妇女,如果丈夫死了,只能改嫁丈夫的近亲为妻,不能嫁给外氏族。这种制度,直到近代始逐渐趋于消失。
13世纪以后,蒙古社会虽然出现巨大的变化,但家庭这个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并没有发生多大变化,实际上与从前差不多。对广大游牧民来说,绝大多数都实行一夫一妻制;而拥有特权地位的汗、那颜等贵族特权阶层,则大都是多妻制,甚至有“一夫数十妻、或百余妻”
的。据说成吉思汗的后妃还达到“五百左右”。多妻之家,每个妻子都各有自己的帐幕和家属,丈夫按日轮流于各妻子帐幕吃、喝和住宿。
男女婚配,一般都要经过相亲、求婚、许婚、迎亲等程序。迎亲之前,要先下聘礼。聘礼主要是牛、羊、马、骆驼等牲畜。16世纪以后,则除牲畜外,又须略具布帛。聘礼多少,视男方财力而定。牲畜自一九至九九(即八十一头)。女方也要以一定财产作为嫁奁陪嫁。及将成亲,男方须先至女家,置酒高会,祭拜天地,宴请女方亲友。而女方父母则要预先搭支一帐房,待客人饮宴完毕,将新娘藏于邻家,让新郎前往将其寻回,交拜天地,并与之同归己家。也有“赠妇以马纵之于外,必欲婿从旷野获之”的。这是古代抢婚制的一种遗俗。
如果不交聘礼而成婚,则需先至女方家服劳役,服役期满,方可偕妇同归。如果未到服役期限而中途脱归,则要偿还一定数量牲畜。若已纳聘定婚,女方又别嫁他人,也要按规定罚一定的牲畜,并将聘礼如数归还。
在婚制中,有入赘习俗。但入赘须得到男方领主的许可。否则领主有权将属民索回。回时男方须付给女方一定数量牲畜。也有收继婚俗:兄死弟妻其嫂,父死妻其后母。此外,还存在指物婚、指腹婚、冥婚等习惯。
寡妇通常不改嫁。若要改嫁,须经领主许可,将其牲畜按人数分给儿子及后夫。如遇无子嗣绝户,家产俱入所管之台吉,妻子别令配人。
平民婚姻,有互相援助的习惯和义务。《蒙古卫拉特法典》规定:“四十户中有四户,每年必须使其儿子完婚。十人必须为一人的婚事给予援助。”若不予援助,则罚驼两峰、马5匹、羊10只。这是封建主们为将属民束缚于鄂拓克和爱玛克内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严格禁止通奸。如果发现男女之间有公开通奸行为的,双方都要被处死。倘一般平民与贵族妇人通奸,除奸夫奸妇要被处死刑外,奸夫之父子兄弟除保留一人外,余者要全部处死,其妻女财产则散给部众。若是平民强奸贵族妇人,则将奸夫处死。奸夫知罪潜逃的,便告其首领科罚七九牲畜。倘是因奸私相出逃被缉获,则将其拘回。据说岱总汗脱脱不花就因发现其妻阿勒塔噶纳与塔刺沁的哈勒察私通,他便将哈勒察处死,将妻子割去耳鼻遣送回娘家。
在婚姻家庭中,夫权与父权占有绝对支配地位。丈夫可以离弃妻子,并拥有对弃妇的所有权,但妻子却没有离弃丈夫的权利。
(二)衣食住行
古代蒙古人因长期生活在马背上,从事畜牧业,兼营狩猎,其男女服装,大都为长袍。袍服左在交领,以帛带束腰,有单袍、夹袍和皮袍三种。夏季一般穿单袍,春、秋穿夹袍,冬季穿皮袍或棉袍。普通游牧民的袍服,单袍主要用棉布制成;皮袍用狗皮或山羊皮做成;棉袍以布为面,絮羊毛或棉花。汗或那颜阶层的袍服,单袍大都为价值昂贵的丝织品;皮袍,一般有2件,1件毛向里,1件毛向外,或用狼皮、狐狸皮、貂鼠皮;棉袍以锦、缎为面,絮以丝棉。还有一种称为“比甲”的衣服,是忽必烈皇后察必所制作,前无衽,后身长,无领无袖,只缀有两条带子。
衣服颜色多红、紫、绀、绿、黑、蓝、灰诸色。头常戴各色扁帽,帽缘稍鼓起,惟帽后垂,缘宽若棕榈叶,用两带系于颈下。妇女戴顾姑(固姑)冠。冠以“铁丝结成,形如竹夫人,长三尺许,用红、青锦绣或珠金饰之,其上又有杖一枝,用红青绒饰之”。足穿皮靴,靴底极薄。
由于长期与周围各民族人民往来密切,服装式样在15世纪以后略有变化。除穿袍外,还有裤、无袖短衣、毡斗篷、布衫衣、长袜等。“凡衣无论贵贱,皆窄其袖,袖束于手,不能容一指”。“袖之制促为细摺,摺皆成对而不乱。膝下可尺许,则为小辫(织丝为带),积以虎、豹、水獭、貂鼠、海獭诸皮为缘”。帽较小,仅可覆额。最小的则“止可覆顶”。帽沿极窄,帽顶赘朱英(缨),帽前赘银佛。贵族妇女则仍戴顾姑冠。
一般男人,自幼至老,都剃头发,独在脑后留一小辫。其余则俟其稍长再剪。妇女于初生时便蓄发,编为十数辫,披于前后左右。及至出嫁,分为两辫,分垂于两耳之间。耳穿小孔,贯以金铛银环。
生活于草原区的蒙古人,其生活资料主要是肉和乳。乳以牛乳、羊乳为主,也食马乳和骆驼乳。食乳办法,一是将牛乳或羊乳制成各种乳制品,如奶皮子、奶酪、奶豆腐等,俗称之谓“查干伊德”,意谓“白食”。以其干燥易保存,凡外出放牧或征战,都要随身携带。一是制奶茶。通常是将茶先煮开,再加入新鲜的奶,待再沸,即可供饮用。因奶茶能消渴解腻,是牧民日常生活必备重要饮料。一是制成酸奶。先将挤出的奶置于革囊中,“酿之月余”,待其变酸,即可取出备食,“名打酪酥”。无论是贵族或平民,都喜爱饮酸马乳,汉译称为“马湩”或“忽迷思”,味道极甘美。酸马奶中,尤以“黑马乳”为最佳,“色清而味甜。”在元代,忽必烈为能经常饮用酸马乳,还专门令土土哈“掌尚方马畜,岁时挏马乳以进”。肉,主要是羊肉,其次是牛肉。也吃马肉,但马肉一般须在开大宴会时吃,平时不准随便宰杀马。1449年(明正统十四年),明英宗朱祁镇被也先俘虏,也先令伯颜帖木儿照管朱祁镇。“伯颜帖木儿每二日献羊,七日献牛。也先每七日献马”。据有关记载,普通游牧民夏天是很少吃肉的,主妄是吃奶制品和饮奶茶。吃肉大都是在冬、春季,或节日。倘有宰杀牛、羊,除留部分随时取用外,大部分都被分割成条状,俟其阴干,备陆续食用。在农业生产发达地区,除食肉、乳外,也参食米和面。
嗜酒。酒多以畜奶提炼,称nǎi子酒。“厚者饮数杯,即酪町矣”。
草原游牧民的居室,主要是帐幕,又称“穹庐”、“毡帐”。以柳木结成,上有椽,外覆以毡,以马尾绳将毡拉紧。顶开天窗,供通炊烟。门向南,规模大小不一,大者可容数百人,小者不足一丈,可以随时拆卸搬运。帐内摆设有一定次序,北边置主人床榻,西边为男居室,东边为女居室;在男女主人头上各挂有一个毡制的偶像,称为男女主人的兄弟;在两偶像之间上方,别供一小偶像,它是帐幕保护神;在东边和西边入口处,则分别供一毡制的母牛和母马乳房偶像。当会饮时,首先要把饮料洒于男主人头上的偶像,然后再依次洒于其它偶像上。10世纪后,帐内又增置佛像、或活佛肖像,像前置佛器、乳、肉及其它祭品。帐幕中央置灶具和炊具。
交通工具主要是马、牛、骆驼和车辆。马供乘骑,牛用于拉车,骆驼用于拉车和徙牧时搬运家什。车有两种,一称“合刺兀台·帖儿坚”,一称“合撒黑·帖兀台”,一般用于搬运家具。
(三)丧葬
在藏传佛教格鲁派传入蒙古地区以前,大都行土葬。如果死者是一个重要首领,则将其尸体秘密运往旷地,将草和地上一切东西移开,挖一个深邃的大坑,又于坑的边缘挖一个地下墓穴。当尸体移入墓穴后,又将其生前最宠爱的奴隶置于尸体下面躺着,直至其将死时再拖出来,使他恢复呼吸,然后又放回原位。这样反复3次,如果这个奴隶不死,便可获得自由。掩埋时,还要将其爱马、甲胄、弓矢、鞍辔、服物等一起埋入,将坑填平,使土地恢复原来的模样,以免被人发现。据记载,在元代蒙古诸汗中,除忽必烈外,其余各汗和宗王均葬于起辇谷(其地望一说在克鲁伦河流域,一说在肯特山麓),俗称为“大禁地”。
藏传佛教格鲁派传入蒙古地区后,人殉制度被废除,实施火葬。其法是,将尸体焚化,拾其骨灰末,和以泥塑成小像,涂以金银,置于庙中,请喇嘛诵经49日、平民7日,以死者所爱良马、衣甲赠喇嘛。死者亲属、部众前来吊唁所送之牛马,也归喇嘛所有。49日内不杀牲,不剃发、不剪发。
除火葬外,还根据死者年龄、生辰分别实行金葬、木葬、水葬和土葬。金葬即天葬,葬时先将尸体安放于白毡上,用马驮至远离居地的高阜,听任野兽飞禽取食;木葬即将尸体悬于树;水葬是将尸体弃于河;土葬是将尸体收殓后埋于地,体呈侧卧式,脚屈曲。葬毕,请喇嘛诵经。后每逢忌日即致祭。禁止盗墓。如发现有人盗取贵族累墓内衣甲或家外马肉、草木者,缉获后处死。盗平民墓的,罚九九牲畜。
五、豪古禁忌
古代蒙古人崇奉萨满教,有许多禁忌。如崇奉天神,每举大事,必先祭天;崇拜日、月、山、河、五行及各种动物神;闻雷声便恐惧,不敢出师;雷电击死牲畜,便认为“大不祥”,须以酒食祷祝天地,并立两杆于门,驱赶牲畜,将从门中通过的牲畜留下,从门外通过者听任他人抢走;酷信占卜,凡进退杀伐,要用羊胛骨断吉凶;崇拜火,认为火神是幸福和财富的赐予者,也是家庭的保护者,一切不洁的东西都可以用火净化,当使者或王公要觐见汗时,必须从两堆火之间通过;人死后所居帐幕、用物和死者亲属,都要以火净化;禁止用刀触火,或在火旁以斧子砍东西;不许用刀到锅里取肉。男人进帐幕,不得将箭袋挂于妇女所在的东边。不许任何人用脚踏门槛,或以笠帽撞帐房。有的禁忌则与游牧生活有关。如禁止用马鞭去接触箭和用马笼头打马;禁止把奶或其它饮料倒在地上,或在帐幕里小便;禁捕捉和弄死小鸟;禁止在春、夏季白昼入水,或于河中洗手;禁止用金、银器汲水,或在原野上晒洗过的衣服;崇尚白色,以九为吉数等。
藏传佛教格鲁派传入后,因“凡事皆守僧之戒”,每月初一、初十、十五为“上上吉”,不施各种刑罚;初八、十五、十八、二十五、三十日不得宰杀牲畜;不得杀健康的马、蛇、蛙、海番鸭、百灵鸟和狗;不得砍伐寺庙附近的树;不得崇拜“翁干”(偶像)等等,都与其信仰喇嘛教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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