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民族杂居、散居而言的,指同一民族比较集中居住的区域,可以理解为民族共同地域,是构成民族的基本特征之一。历史上任何一个民族都有自己赖以生存、繁衍和发展的生态环境――聚居区,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族间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大,在一个民族聚居区里还杂居、散居或聚居着其他民族,从而形成我国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现在的民族自治地方就是在民族聚居区的基础上建立的。
【民族自治地方】
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基础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据1990年统计,我国已建立了154个民族自治地方,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旗)。基本形式有三种:1以一个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2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云南省双江拉祜族布朗族佤族傣族自治县;3以一个较大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其中包括级别不同的若干较小规模的其它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又包括有昌吉回族自治州和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等。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民族自治地方,都有一定数量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这是历史发展形成的,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民族自治地方地域辽阔、资源丰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4.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画报》】
中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办的综合性刊物。1955年2月创刊,双月刊,每期24面。1957年改为月刊,篇幅逐渐增到现在的44面。1960年7月~12月和1966年10月~1973年12月两度停刊,1974年1月复刊。除向国内发行外,还向世界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行。现有汉、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和朝鲜等六种民族文字的版本。采用以照片为主、文字为辅的形式,着重介绍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领域的成就及新人、新事、新风尚,介绍各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各民族地区的风光、建筑、名胜古迹等。从而促进了全国各民族的团结和文化交流。
【民族学院】
中国专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的高等院校。第一所民族学院“延安民族学院”于1941年在延安建立。建国后,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关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精神和1950年政务院第六十次政务会议《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的规定,先后成立了西北民族学院、中央民族学院(1993年11月30日更名《中央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学院、西南民族学院、云南民族学院、青海民族学院、广西民族学院、广东民族学院、贵州民族学院、西藏民族学院、东北民族学院(现称大连民族学院)、西北第二民族学院、中央民族干部管理学院、湖北民族学院。民族学院坚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的方针,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员。主要进行民族问题、民族经济、民族历史、民族艺术、民族语言文字、民族文学等方面的教学和研究。除设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各系科外,还设有干部培训部、预科班等。几十年来,为民族地区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为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民族研究所】
中国关于民族问题的科学研究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地区各省区社会科学院或民委、各民族学院等部门或机构均有设置。其研究范围包括马列宁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中国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少数民族所处的三种社会形态;中国社会主义时期各民族的关系;世界民族问题等。民族研究所的研究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为研究和解决民族问题,为加强各民族间的团结,促进中国各民族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民族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领导下的,出版少数民族读物的综合性出版机构。1953年1月15日在北京成立。其主要任务包括:用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等少数民族文字翻译、出版马列主义经典著作及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出版各种政治理论、科学教育、少数民族经济、历史、文学、艺术、医疗卫生、文化遗产、工具书等方面的书籍。现在,一些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市、自治区也相继成立了各种规模的民族出版社,其主要任务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出版各类图书。
【《中国民族》】
中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刊物。原名《民族团结》,2001年1月改为《中国民族》。1957年10月创刊,1960年8月~1961年3月和1966年8月~1979年6月两度停刊,1979年7月复刊。月刊,用汉文出版,向国内外发行。其主要任务是,宣传马列主义的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报道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交流民族工作的情况和经验,介绍少数民族地区的历史、文化和生活,以及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组织动员少数民族人民紧紧围绕在党中央周围,建设少数民族地区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为中华民族大团结和祖国统一大业做出贡献。
【民族事务委员会】
简称“民委”,主管民族事务的工作部门。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及各级地方政府均有设置。其中,国家民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族事务的工作部门。1949年成立,当时称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中央民委”。“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央民委的建制被取消。197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央民委第一任主任是李维汉,第二任主任是乌兰夫(蒙古族)。国家民委主任原为杨静仁(回族),后为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现为李德洙(朝鲜族)。其主要任务与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及有关民族事务的法规、决议、命令,管理国内少数民族事务;贯彻执行、管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施;监督、检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关于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加强民族团结的指示;办理有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事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民族政策教育,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会同有关部门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民族工作经验;指导各省、市、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业务工作;领导、管理民族学院及有关民族工作的科学研究、编译出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
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总原则和总政策。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认为:1各民族有先进与落后、大与小之分,没有贵贱、优劣之分。各民族劳动人民都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都对人类历史文化的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2民族问题(民族关系)发展上的两个历史趋向要求坚持民族平等、团结,这样才能有利于民族的发展繁荣;3压迫其他民族的民族是不能自由的,不能获得解放的。无产阶级只有消灭一切压迫(包括民族压迫),只有解放全人类,最后才能解放自己;4各民族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团结和联合斗争,是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同样,各民族的团结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尤其如此。因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始终坚持民族平等和团结,并把它作为民族政策中的总政策。其内容涉及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具体体现在宪法规定、法律法规类规定、行政法规、命令、指示决定中。还在实际生活中采取保障措施,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的关系是辩证的关系,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民族团结是民族平等的结果,又是进一步实现民族真正平等的保证。所谓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分大小、强弱,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的相互关系中,处在同等的地位,具有同样的权利,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的地位、待遇和权力、利益的平等;民族团结则是指不同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中的和睦、友好和协调、联合。没有民族之间的平等,就不能有真正的民族团结。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重要政治制度之一。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或少数民族分布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实行区域性的民族自治,享有管理和决定本民族和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法定权力,享有根据本民族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政令的自主权的政策。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首先以国家统一为原则,任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级自治政府机关,同时又是中央政府的一级基层政权机关。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及其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系列规定,享有一定的自治权。第三,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是民族自治,还在于区域自治,是民族与区域相结合的自治。这一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党和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其优越性和积极作用在于:1它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又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性,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愿望和要求;2它能充分调动少数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3它利于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保障整个国家的独立和繁荣,也有利于巩固祖国的统一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改革政策】
指党和政府于1951年开始,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新中国建立后,少数民族还处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各个社会发展阶段。要使他们摆脱阶级压迫,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废除封建地主经济的土地占有制度、农奴制度和奴隶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人身依附和超经济剥削,进行社会改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采取了慎重稳进的方针,区分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政策、方法和步骤。社会发展程度和汉族地区基本相同的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了和汉族地区基本相同的方法和步骤。在封建农奴制、奴隶制地区,采取了和平协商改革的方法。对还保留着浓厚原始公社制残余的少数民族,主要是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和文化事业,使他们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对少数民族牧业区的改革,采取了比农业区更为和缓的方式,即对牧主实行赎买和“不分、不斗、不划阶级”和“牧工牧主两利”的政策。随着民主改革的完成,少数民族地区也先后进行了农业、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大致经历了从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的发展过程。在多民族杂居地区,除建立单一民族的合作社以外,还组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的农民参加的民族联合社。在半农半牧区,也有单一的民族或不同民族成员联合组成的农牧结合社。到1956年底,西藏以外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先后完成,牧区稍迟于农村完成。接下来开始对城市私营工商业以及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当时,除西藏外的少数民族地区城镇,私营工商业几乎全部或大部分实行了公私合营,一部分实行了合作化。
【少数民族人口政策】
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阶段,根据少数民族人口状况和少数民族人口问题制定的少数民族人口政策:1积极推行“人口兴旺”、鼓励生育的政策(50年代至70年代)。主要内容为鼓励和提高生育率,降低死亡率,增加人口数量,控制人口下降的趋势。2探索、酝酿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1971―1981年)。在少数民族地区,采取有利于发展人口的政策。同时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也积极宣传、普及妇幼卫生、节育等科学知识,对子女多、间隔密,有节育要求的夫妇给予指导和资助。3对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198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对于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在要求上可适当放宽一些。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加快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建设政策】
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早在1931年《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中就重视和强调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建设。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也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各民族自治区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同样强调:“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1982年通过的《宪法》进一步指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行,其中就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方面的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可见,党和国家一直很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具体归纳为:1必须进一步改革开放,积极稳妥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2要充分利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势,搞好沿边开放,抓住机遇,大力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3必须坚持国家帮助和少数民族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方针。4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开发利用少数民族地区自然资源时,必须坚持国家利益和当地民族的实际利益相结合的原则。5根据国家的总体发展布局和规划,民族地区依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措施。6实行“对口支援”,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生产。7要采取有利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等等。1991年李鹏总理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主要靠三条:一是国家的继续扶持;二是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三是民族地区自身的奋斗。”
【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政策】
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少数民族干部来自本民族群众之中,同本民族群众有密切的联系,了解和熟悉本民族和本地区的历史和现状及特点,熟悉本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理解本族人民的思想感情和要求愿望,特别是对本民族的解放,对改变本民族地区的落后面貌,具有强烈的责任感,所以少数民族干部在本民族地区工作既便利又积级。
他们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保证;是组织少数民族群众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骨干,是带领少数民族群众前进的带头人。他们的这些特点和特殊作用是其他民族干部无法替代的。因此,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以来,就十分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规定了“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调整为“大力培养四化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和专业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贯彻这一方针,党和政府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办法,通过专业院校以及社会实践等多种渠道,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促进了民族地区社会主义事业的快速发展。实践证明,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加强党的领导,做好民族工作,强化民族团结进步和国家统一的有效途径,是使社会主义事业在各民族中扎根和取得胜利的可靠保障。
【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
党和国家制定的尊重各民族语言文字,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政策。语言、文字是民族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民族问题中的一个敏感因素。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除了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权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外,还组织了少数民族语言调查队,深入16个省、区对少数民族的语言进行了普查,编写各少数民族的语言简志,为部分少数民族创制、改进了文字,设立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机构、翻译机构;兴办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新闻、广播、出版、翻译、印刷等事业。在各民族学院和其他高等院校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和使用民族语言教学。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受到了重视、尊重,并得到广泛应用。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政策】
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之一。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承认和坚持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是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一贯政策。所谓尊重,就是承认民族平等,承认并尊重各民族在风俗习惯方面的自主权。民族风俗习惯是在民族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由民族普遍流行的价值观念决定的,通过民族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体现出来并长期传承的行为心理和行为方式。它反映着民族的经济生活、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生产方式和心理感情,是民族特点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民族问题中的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
【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党和国家对民族和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其法律含义是:对国家来说,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包括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别种宗教的自由;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都是自由的,都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加以干涉。总之,每个中国公民,无论汉族还是少数民族,在信仰宗教问题上,都是自由的,都有自己选择决定的权利,是个人的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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