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庄园35:39:26
小庄园41:32:27
庄园越大对农奴劳动依赖越多,而中、小庄园相对较为高比例的自营地由于其中得不到足够的农奴劳动力故更多依靠临时雇佣工人。所以小庄园实际上在破坏着庄园制度的支柱之一——奴役劳动,同时也在破坏着庄园制度本身。
庄园的生产与管理
机构与管理自营地和农奴劳动被认为是劳役制庄园生产的两大经济基石。自营地的经营是领主的主要生活来源,他们往往亲自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经营与管理。
12、13世纪西欧庄园的管理有了相当大程度的发展,这不仅体现在管理机构渐渐较为完善,而且表现为管理技术和制度的相当发展。在西欧各国的领主庄园有一支经过相当训练的管理队伍出现,他们在管理中渐渐发展出较为科学和有效的一套制度和方法,表现为分工更为细致,生产的安排更为合理,出现了较为精确的会计制度以汇总和安排领主的收支。于是,在不少庄园都留下了比较丰富的收支账目、调查记录等。为总结和推广生产与管理的经验,出现了不少的农书。农书的出现虽然不尽是庄园生产与管理的全部反映,却也真实地揭示了当时人们管理生产的愿望与努力。正是从这样的角度出发,一些学者将此时的生产管理的发展变化称为“管理革命”。
中世纪的庄园管理者阶层的构成不尽相同,一般高层的管理人员多是领主的亲属或有相当亲密关系的人,这些人未必受过多少教育,实际上具体的操作靠其手下的人员。较为低层的管理者负责具体的庄园自营地的生产经营事务,他们往往受过相当的技术和技能的训练,有相应的法律和经济知识,也有相当的管理经验。
大地产往往由几个甚至几十个庄园组成,对这些分散在各地的地产做总的管理和安排的人一般被称为总管。查理曼时期的《庄园敕令》中以及诸如修道院的地产册中,对总管的职责就有很清楚的描述。如监督庄园上的农活,处理好收来的各种农产品,为国王或领主提供食品和用具,发布国王或领主的命令,到处巡查等。到了12、13世纪,总管的职责仍然没有多少实质性的改变。总管仍是负责领主的全部庄园上的事务。他应该做的事情完全可称之为事无巨细。他黎明即起,到庄园各处巡视;他应管理犁队的土地犁耕、耕地的施肥和改良土壤、草地干草的对割、晒制和堆藏。种子的选购、农具的修理、谷物的打场和归仓、稻草和麦秸秆的堆垛、粮食的出卖、市场的行情……他还应看管牛马役畜、大小山羊、绵羊、公猪母猪等家畜的放牧、交配、产崽;他当然更应该督促庄园上的大小管理人员各司其职,督促庄园上的奴仆雇工进行生产。管家是庄园的直接负责人,他无须凡事征求领主或总管的意见和指示,许多事情由他拿主意。因此管家的能力和智慧直接决定庄园经营的好坏,也决定管家自己的命运。若遇事一筹莫展,全无主见则形同虚设;若损害领主的利益、行为不检点,则应该受到处罚;若对庄园农民役使太过、剥削过重则又激起农民的反抗甚至恫吓、辱骂和殴打。所以管家一职不是那么好当。当然由于能够从领主处领取相当高的工资,加之在管理中得到各种实惠,故愿意做管家者不乏其人,并且他们多数是贵族出身,且受过一些教育。
管家可能是外来人,为加强庄园管理,故需要熟悉庄园情况的本地管理者的协助,这一职务就是庄头。“庄头应该是教区全体居民一致选出且一致认为是他们中间最好的庄稼汉和最老实的人。”作为最好的庄稼汉,他知道土地耕种的一应程序和技术要求,故能够使庄园上的生产顺利和有效地进行。他督促雇工干活,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或者以庄园长者的姿态,或者以技术权威的身份,或者威胁或者利诱),他若能使庄园的土地犁耕好、播种好、中耕好、收获好、储藏好就是成绩。他也要监督干活者,务必不使其偷懒耍奸,如他必须留心不许脱粒或簸扬的人偷偷摸摸往怀里、衣服里、靴子里、衣袋里或其他口袋里装粮食拿走。此外,照料牲口、准备饲草、粮食计账入仓、维修农具和房屋、查看沟渠等都是他分内之事。作为最老实的人,他往往对领主或其管家言听计从,充当领主监督和控制农民的角色,但庄头与庄园农民的关系总的来看是较为和谐的,因为他本人也是受领主剥削的人,一般庄头多是农奴出身,身上还有不少的义务甚至劳役,他与普通农民在感情上能够沟通。庄头的工作十分辛苦,但报酬却很少,有时因为不能完成领主征收税收的任务而不得不自己掏腰包,所以许多人对这一差事很害怕。
庄头之下还有不少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人员。负责巡视看管林地、耕地、草地,预防盗贼,监视干草的晒制的管理者,是庄园家畜围篱管理员。检查庄园一应明细账目,了解庄园的收人和支出状况,检查和弄清马、役畜、公牛、或其他牲口的死因的人员,是会计检查官。其他还有犁田汉、牧牛人、牧猪人、牧羊人、运货马车夫等管理人员,不过他们更像庄园的劳动者,而非管理者。他们中的许多人由主人供给饮食甚至住宿,在领主的严格控制之下,在法律身份上与奴隶相近。这些人往往与领主居住在一起,在某种程度上构成领主大家庭的一员,他们或者是家生奴隶的后代或者是农奴的子弟。他们有些奴隶的不自由的特征,也有自由人的某些特征。平时他们为领主做各种各样的家务活,如做饭洗衣、牧马放牛、盖房修屋以及挖沟排水等,农忙时节则为领主耕田耙地、割草运粮。他们中的许多人是有一定耕种技术的种田能手。他们实际上是领主长年雇佣的劳动力,其工资一般按年或季度来支付。他们吃住在领主的庄园,不时可得到领主赏赐的各种实物,年终还可以得到一年所应该得到的工资报酬。工资的高低按他们技术熟练的程度来区分,如住在法国波尼埃一领主家的23个人中,有12个人是犁田汉,他们每人每年除了食物还可以得到45-100苏的工资。除了住居在领主家内的奴仆,更多的奴仆有自己的家庭和不大的一块份地。他们白天在领主家中干活,晚上在自己家中居住,他们有一小块土地及房屋,离领主的住所不远,但土地不足以维持生计,所以他们的生活以工资为主。他们有些日工的性质,但又与领主有轻微的依附关系。
除了这种较为固定的奴仆之外,庄园的生产还依靠雇工。实际上在西欧中世纪存在大量没有领有份地或者只领有数量极少份地的农民。英国东部的亨廷顿、剑桥、贝德福德、白金汉等郡13世纪后期在园中少地农奴(只有5英亩及不足5英亩)占农奴总数的50%,而少地的自由农民所占比例为50-80%,这还不包括没有记录下来的无地农民。他们的份地往往不足以维持生计,于是只好以出卖劳动力来换取生活所需。这些无地少地的农民是庄园自营地经营的劳动力蓄水池。早期雇佣劳动多以中小庄园为主,到13世纪西欧各类庄园中不使用雇佣劳动的已经很少见了。甚至在英国最为保守的教会地产上,13世纪自营地的经营也多为使用家内奴仆和招募日工,而很少使用强制性的奴役劳动。在大陆,奴役劳动的作用也大为削弱。雇佣临时或长期的付酬工人成了自营地经营最为划算之道。付酬的方法在各地有不同,一般按时间有按日计酬、按周计酬或按年计酬。在法国伊黑贡的提埃里的自营地上,一般播种者按播种面积付酬,春天播种谷物的妇女每天可获4-6第纳尔,收割者可能既按天数,也按面积,也按合约计酬。而按收获量的多少计酬在今天看来很有特色,收割者将收割的第11捆、第15捆或第20捆作为自己劳动的报酬。冬天的打谷者则以打下的谷物或货币作为工资。于是我们毫不奇怪地看到每到收获季节人们就开始在山间平原季节性的迁移,去挣那临时的工资以养家糊口。
劳役制庄园的经营主要依靠农奴无偿的劳动,这就是劳役地租。一般领有全额份地的农奴每周要为领主服3日的劳役。农奴的劳役种类繁多,几乎生产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以农奴的劳役来完成。土地的耕种是最主要的,农奴不仅付出自己的时间而且要预备耕犁、牛马、种子等一应的耕种所需的物品。从冬天播种、夏天中耕到秋天收割打场、将粮食运进领主的谷仓,一应环节概莫能免。此外还有割草劳役,农奴每年8月为领主在草地上割草,然后晒干储藏作为冬天牲口的饲草。运输劳役则是农奴以自己的牲口为领主装运粮食、肥料等。下面的农田耕作日程或许可以反映农奴一年四季为自营地经营而不断忙碌的情形:
1月、2月:犁耕土地、耙地、施肥、植树、建起篱笆;
3月、4月:春播开始、犁耕准备种冬小麦和黑麦的休耕地;
5月:庭院种植、挖壕沟、清除灌木丛;
6月:肥田、犁耕休耕地;
7月:晒制干草;
8月:收获;
9月:最后一遍犁耕休耕地;
10月:冬小麦播种、打谷、撤除篱笆;
11月:沤肥、家畜进屋;
12月:为豆类作物的种植而犁耕土地。
总之,庄园依靠农奴的劳动来完成农业生产。但是,不是所有的庄园都有足够的农奴劳动力供领主自营地的生产经营。许多庄园没有农奴份地也就没有农奴劳动,尤其是在12世纪之后,西欧许多庄园的劳役被折算为货币使劳役的重要性大为减轻。在许多地方货币地租正逐渐取代劳役地租而成为地租的主要流行形式,如在13世纪的英国,货币地租占主导和优势,劳役地租只占1/3,而货币地租占到2/3强,即使在劳役地租比例最高的东部诸郡,它也只占39%,肯特约克等郡则几乎没有劳役。
庄园生产与商品经济自营地作为领主直接经营的那部分土地,其主要目的是为满足领主个人及家庭的生活所需。无论教会还是世俗领主,他们所最为关注的都是基本的生活需要,如13世纪英国的一个文献所反映的那样,领主关心的是自营地上粮食的收获量、牛羊、鸡鸭、蔬菜、水果的供应,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领主到各庄园巡行就食。如9世纪法国的科尔比修道院的经营,不仅有普通的耕地,而且有专门的菜园、葡萄园、果圃、鱼塘,它们种植领主所需的蔬菜水果,甚至还有专门种植药用植物的园子。该修道院还有大规模的畜牧业,饲养鹅和母鸡。
庄园经营的主要目的是满足领主及其家人的生活所需,因此有着很鲜明的自然经济特征,但庄园从来就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自给自足,它与外界有着紧密的联系。市场的波动同样牵动着领主及其代理人的心,领主鼓励农民及其他人来本地经商,也鼓励其庄园的管理者直接插手商业。哪怕是最歉收的年成,领主自营地也必然有剩余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从地产簿记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封建经济具有某种程度的商品经济属性,存在着产品依赖于市场的经营倾向,并且地产越大其对市场和货币的依赖越深。11—13世纪人口的增加、需求的增长,更刺激了商业活动的展开,尤其是城镇的兴起。庄园生产越来越为市场价格
的变化所左右,庄园经营中的市场因素的作用日益显著和重要。12、13世纪谷物价格的上涨,刺激了许多大地产进行谷物的生产。英国和地中海是两个大的谷物贸易地区。温彻斯特主教地产的32个庄园,平均每年进入市场的谷物达13000蒲什尔,这几近自营地毛产出的一半,若扣除种子则其进入市场的谷物比例高达80%。这并不是个例外,如温彻斯特这般为市场而生产的中小庄园数量不在少数,尤其是在1300年以后更是如此。13世纪马歇尔伯爵的肯特庄园在1270-1271年的总收入为69英镑,而出售产品所得为53英镑,1305至1306年的总收入为94英镑,而出售产品的收入达81英镑。该庄园卖出的物品有牲畜、家禽、黄油、奶酪、家兔等,尤以粮食为最大宗,羊毛次之。在大陆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某些地区,领主自营地为市场生产酒类的情形更加普遍,从莱茵河岸到卢瓦尔河到塞纳河到处是葡萄园,其中圈地生产者多为庄园领主或教会高级教士、富裕商人。
庄园的出租与重建领土自己不经营地产而将其交给他人经营耕种,自己收取一定的货币或实物地租,这种行为就是庄园的出租。出租庄园的行为可能很早就在西欧各国的封建领主的土地上出现和存在,如英国末日审判时代曾有这样的情形,但12世纪之后才渐渐蔚然成风的。教会地产是始作俑者。原因有三,一是当时市场产品价格过低而形成所谓经营无利可图的时代。而教会地产除了满足教会人士的生活所需之外,更大的方面是向市场出售产品以谋取利润。产品价格的下降,经营费用的增加,使教会地产经营殊少利润,出租就成了一个重要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二是教会地产大都相当大而且分散,有时其地产兼跨几个郡,造成管理上的困难。出租使分散的庄园归当地或其他人耕种经营,能得到有效的管理,领主的收益也会增加。三是名义上教会对其地产有所有权,但实际上土地多被控制在世俗领主手中。因为许多来自世俗人士的捐赠,土地虽然捐出,权力却没有。早先的地产管理人员可能还以教会人士为主,后来则随着地方世家大族的子弟渐渐渗入且控制教会地产,教会已经很难从地产上获利了,更多的财富流入地方领主的腰包。为此,教会或者以来邑、封土、请地的方式将地产暂时转让出去,自己征收一些货币或其他象征性的地租。而将庄园出租则更能解决有地产而无收益的问题。总之为了更好地管理地产,获得更多的收益,教会地产被出租了。当然出租庄园的行为不限于教会地产,世俗地产也仿而效之。
庄园出租的最重要的特征是整个庄园包租给一位承租者。该承租者在某种意义上是领主的代理人,他必须假定拥有领主召唤佃户劳动的权力,即他承接了领主在庄园上的所有权利和职责。所以包租庄园不仅仅是土地的承租而且是家畜、农具、房屋甚至农民劳役和其他义务的承租。简单地说,庄园只不过换了一个主人,其他一切都依然如故。这个新主人或者承租人往往被称为“租地农场主(farmer)”,他们的人员构成相对比较简单,或者是本已经在庄园做管家庄头者,或者是领主尤其是教会领主的亲属,或者是地方领主控制教会地产的代理人,或者是地方乡绅、教会僧侣。他们以固定的期限承租庄园,一般为一生或两代、三代。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向庄园的主人交纳地租,地租租金一般是固定的,或分成,或定额,但都比较固定,分成制一般为对半分,也有租金与收成之比为1:3或1:4的;定额则是交纳一定数量的实物或货币。早期的地租多为实物,尤其是提供领主食物和日常生活用品,教会地产上对实物的需求更为迫切。后来则货币地租占越来越重要的地位。12世纪的伊莱修道院、圣埃德蒙德的伯里修道院以及其他很多教俗地产的出租都采取收货币地租的方式。租金虽然是固定的但也并不是没有变化,在许多时候它也相当的灵活,领主总是尽可能地想方设法来调整和增加租金,如拉姆塞修道院在1086-1135年间庄园出租的租金增加了一倍。
出租后的庄园从整体上继承了原庄园的诸多特征,它的经营方式甚至许多的细微末节都几乎没有改变,虽然新主人会为它带来一些新的东西。其中最重要的是其封建性质没有改变,庄园的承租者仍然以剥削各类农民作为经营获利的手段,农奴的劳役仍然是庄园生产的主要力量。
教俗领主出租庄园显然是因为有利可图,但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形势在1200年之后发生了变化。领主出租的只是庄园的使用权,可承租者却在不断努力以求将庄园地产变成世袭的地产,于是他们延长承租期限,或者到期不将庄园归还。租期的延长虽然为领主增加租金提供了机会,却也使领主对庄园的控制越来越弱。这种危险的存在不时提醒领主加强对出租庄园的遥控。1200年左右西欧各地的通货膨胀,对领主固定的地租来说是个灾难,以货币交纳的租金变得越来越不利于领主了。领主自然不甘心自己的利益受损,他们先是缩短庄园承租的期限,由最初的终生或两代三代减为24年、12年、9年、6年不等,以增强应变能力。短期租约显然有利于领主的不断根据市场而调节自己的出租政策。后来,更有许多领主将庄园收回,自己经营,于是他们从食地租者一变而成为经营土地的企业家。传统的出租体制为更为有效的经营体制所代替。领主或者将土地收回或者另开辟新的庄园或者增加自营地的面积减少佃户的份地面积,于是自营地经营又成为庄园的一大特色。领主对农奴的劳役要求也增加了,原先折算过的劳役又被恢复,出现了所谓的“领主的反动”。事实证明,此时自己经营土地不失为增加地产收入的一个办法,如英国伍斯特地产上的收入,1066—1212年为每年250—350英镑,13世纪60年代末年收入增至600英镑,1290—1313年间更增至每年1200英镑。然而随着14世纪经济的衰退,庄园的自营地经营又变得无利可图,农奴也逐渐获得解放,庄园最终走向解体。如英国学者米勒和哈切尔所言:“那典型的由庄头直接经营和管家监督的庄园、那能带来地主经济繁荣且一如一个等级官僚体制的制度必定不能成为中世纪农业的持久景象”。
作为行政司法机构的庄园
领主与领主权在西欧封建的原则下,一块封土就是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社会经济实体,领主除了经济的特权之外,还享有行政及司法的特权。对封土上的土地和人民实行全面的统治就是领主权。这种领主权是公权和私权的统一,是公法和私法的统一。一块封土上的经济所有者,就是政治上的统治者对当地的居民有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的权利。庄园作为领主封土的全部或一部分,自然而然地享有了封土所应有的各种权利。领主权有不同的类型,一般多集中在两个主要方面,土地的领主权和禁用权。前者指来自土地的各种权利,因为土地为领主所有故其能够按自己的意愿来安排土地的经营,他也能利用土地上的劳动力进行生产。这就是上述的庄园的经营与管理;后者则来自对土地上人民的统治权,与封土上的特思权或豁免权相类似。领主将其权威强加于他所统治的整个地域,他也就能够使土地上的依附农民承担附加的义务。严格说来领主的这一权利来自于他在本地区的政治和军事权威,来自他强大的势力,所以又可称其为地域领主权。其中以地方堡主的权利最为突出,在早期它与禁用权基本相一致,但后来堡主渐渐丧失其优势与垄断,其他贵族也获得了禁用权。禁用权的具体内容因时因地而有不同,一般包括磨坊、烤面包炉和榨酒器等的禁用权,即农民只能到领主的这些地方去磨面、烤面包和榨酒,不能自己建立类似的东西,领主则从中收取费用。而最重要的禁用权是地方上的人民必须出席领主法庭的诉讼,有案件都要在法庭上进行审理而不能到其他领主的法庭。这并不是说领主有多么仁慈,多么关心其管辖下的农民,或者他们想为人民主持公道,而是他们想获取更多的罚金。出席领主法庭者要向领主交纳罚金,所谓“司法中有大钱”由此而来。
庄园法庭庄园法庭是领主行使其司法权的最重要和最经常的手段。封建司法权利有许多种,等级制决定了司法权利的不同等级和种类,如英国有国王的司法审判、郡司法的审判、百户区司法审判等。庄园法庭是其中最基层的司法权利机构,它负责审理发生在庄园的一应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至于较为重大的一些刑事案件,则在更高级的领主法庭,或国家行政管理中心的百户区、郡甚至国王的法庭审理。
中世纪庄园法庭,无论从形式到审理案件的方法都与今天的法庭有相当大的差异。首先法庭不是常设的机构,没有固定的人员构成,也没有法定的办事地点。法庭的主持者一般是领主或者他的代理人,他们是事实上的法官,但他们只是临时充当这一角色。参与法庭审理的其他人员在英国叫陪审员,他们组成陪审团。他们都是庄园的农奴或其他身份的农民,有自己的土地和家庭,充当陪审员只是他们的一种义务。这就决定了庄园法庭不能经常开庭,更不能有一件案子就立即审理一件,而只能是定期召开,殊少随时诉讼随时审判的事情。一般开庭的时间间隔因时因地而异,有些较为频繁,每3周4周开庭一次;有些则间隔较长往往一年半载不能开庭一次,有的甚至两年或更长的时间才开庭一次,使法庭形同虚设。往往是什么时候领主或其总管管家想起应该开庭审理一次本地案件了,法庭才在他们的主持下召集陪审员,将一年甚至更长时间中积攒下来的案件来个一次性的审理。
开庭了,农民无论什么身份都须出席,有无故不到者,将给予罚款。但出席法庭的这些农民,对于法庭的审理只有旁听的权利而不能发表意见和看法,只有经过特别推选的、由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才能对案件做出审理和判决。他们在法庭上陈述案件的经过,展示相关的证据,做出裁决。他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庭的审理过程及判决决议一般都被记录在案,这就是庄园法庭的档卷。从这些档卷中可以看出,在国法庭是地方事务的管理者,是地方法规的制定者,是地方案件的审判者。它审理涉及的案件从人与人的关系来看,则不仅有农奴与农奴之间的纠纷,更有领主与农奴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从范围来看则真可谓事无巨细都在它的视野之内,一些法庭不仅能够处理邻里吵架、小偷小摸、乱倒垃圾、财物丢失、债务纠纷、土地的转让继承等极其具体琐碎的事情,而且也能处理审判诸如杀人放火、盗窃之类的重大案件。如英国的贝克修道院庄园在1246—1249年的法庭受理案件共122件,其中,涉及领主的利益和司法权利的有92件,占总数的75.5%,涉及佃户之间的暴力和侵权事件的诉讼有30件,占总数的24.5%。在1259-1261年的阿尔里瓦庄园受理案件共169件,关于领主权益的数字分别为104和61.5%,关于佃户之间的纠纷的数字分别为65和38.5%。从中不难看出庄园法庭为领主服务的实质。但要说明的是法庭档卷记录佃户诉讼案件的文字要比关于领主利益的记录文字长得多。当案件涉及的是农民之间的纠纷时,管家往往能够表现出相当的公平性,法庭也确实体现了它的管理者的角色。它制定出地方法规,约束和干预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如在1450年英国的怀特斯通法庭根据地方十户联保的意见将当地开妓院和当娼妓的3个妇女驱逐出庄园,且罚款20先令。至于涉及领主与农民的冲突与纠葛,则法庭更多地表现出维护领主的利益的倾向。因此领主或总管往往要控制陪审团,以求裁决有利于自己,表现为指定陪审员的人选、在裁决以前给予陪审员以暗示或警告。一般说来,陪审团的判决都是根据领主或管家的意见而做出的,但在各地区也时有与领主或其代理人对抗之事发生。如15世纪英国伍斯特主教地产的一个庄园法庭就某一案件做出审判时,主持的管事告诉陪审团应该怎样裁决,并强调他的观点来自皇家的审判,但陪审团拒绝按管事的要求作判决,管事一怒之下对整个陪审团进行罚款,并希望大家回去好好想想,明天再做决定。第二天,陪审团来了却仍然拒绝合作。
庄园法庭的诉讼有极其死板的程序和标准的语言。若有冤情,原告须先上告,并准备有真实的证据和担保人,法庭接受上告后,被控告的一方未必就能立即到庭受审,他可以一拖再拖甚至三拖,这样下来往往数月甚至数年过去了。若原告紧紧咬住不放,被告拖不过去,只好到庭。开庭之日,原告先申诉理由,接着被告自我辩护,双方相互辩驳,唇枪舌剑各不相让。此时,语言的准确和事实同样重要。这就要求原告和被告要以法庭所欣赏和认可的语言来说明案情的经过,同时他们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及历史知识,否则会败诉。这些要求实际上是相当专业化的,不是所有农民(城市市民也一样)都能够胜任。听取了双方的证词之后,法庭就案件向陪审团进行调查取证,陪审团当庭宣誓,说明事情的真实情况,提供裁决的意见和建议。最后,由法庭或陪审团做出裁决。审判结束。仅审判决议的执行往往被大打折扣。如英国图廷·贝克庄园上一个名叫理查德·布雷德维特的农民于1394年被控告违反庄园习惯法,法庭命令他下次开庭出示法庭档卷副本,以证明他的土地持有权。但他一拖就是18个月,法庭再次敦促他下次出示,但他下一次仍未出示。英国沙克波鲁格的一位仆人因为卷入不同的打架斗殴和小偷小摸事件而被庄园法庭勒令离开,但其雇主——一个庄园的头面人物仍然让其留在庄园。可见要执行法庭的判决决议何其困难。
晚期中世纪庄园法庭一如其他封建制度和机构,也在逐渐削弱其力量。我们看到法庭的召开越来越少了,在英国基伯沃斯1458-1500年的42年间仅召开庄园法庭14次,平均每3年才一次。不仅如此,各地区的农民也越来越不愿意到庄园法庭来诉讼,他们或者到百户区法庭或者到郡法庭甚至到王室法庭去诉讼,使庄园法庭的作用日渐削弱。在英国汉伯雷和怀特斯通,1420-1430年,领主想通过处理诸如债务、非法侵入、毁约等诉讼来得到罚金,已经非常困难了,那里的农民已不再把此类权利交给领主。而且陪审团的力量逐渐强大,他们往往自己做出一些重要的判决,经常不出席法庭的审判,如15世纪英国伍斯特主教区的番尔西切尔的一次庄园法庭会议,应出席的12个陪审员中有5个缺席。总之到晚期中世纪,作为行使领主司法权的庄园法庭,正逐渐丧失其管理庄园、控制人民的行政司法职能。
四、农民
农奴与农民
农奴与农奴化农奴一词来自拉丁文“servus”,是奴隶的意思。中世纪西欧在人的身份问题上,奉行这样的罗马法原则:“人或为奴隶,或为自由人,二者必居其一。”不自由的农民在各地的称呼不一,法国叫赛尔夫、英国叫维兰,人们将其统称为农奴。名称虽然不同,但所强调的特征没有多少区别,最重要的是农奴的人身是不自由的,如布洛克所说:“农奴就是世代相传他人身属于主人的人”。由农奴人身不自由派生出各种对农奴的限制和各种要求农奴承担的负担,这些限制和负担渐渐演变为农奴身份的标志,即承担这些义务、身受这些限制的人,就是农奴。虽然主人对农奴的任意处罚、监禁、拷打、买卖、转让等体现人身控制的行为是最直接、最可靠的关于农奴的标志,但随着农奴身份地位的逐渐提高,这些行为已经很少见了,于是从身体控制演化而来的农奴承担的各种负担就成了真正的标志。它们有人头税、结婚税。继承税、任意税等。
人头税。农奴人身属于主人,故不能自由离开。但农奴的迁移和外出是经常性的,越到后来越频繁,表现出巨大的流动性。英国埃塞克斯郡的农民仅只有少数能在其乡村共同体中度过一生,大多数人在十几岁到二十几岁时非常喜欢迁移,说明农牧是很难被禁锢于一地的。他们或者永远外出闯荡前程,或者临时离开领主的庄园去外地打短工。或者外出学艺,为取得领主的允许他们须交纳一定的费用,这就是人头税。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迁徙税。该税数额一般不大,有相当的象征意味。
结婚税。与奴隶不同,农奴的婚姻是合法的,为社会和领主所认可的。虽然为保持自己对农奴的控制,领主一般只允许农奴在本庄园或本地产范围内选择配偶,但由于村庄小,人口少,容易形成近亲结婚。而近亲结婚是教会和习俗所不允许的,于是只好把婚姻范围扩大到庄园或村庄之外,这样的婚姻当然会给领主带来损失,为此农奴须向领主交纳一笔费用,是为结婚税。结婚税数目也不大,英国的习惯是几个先令。所纳费用虽然不多,却由于结婚税标志着农奴婚姻受控制而使农奴感到屈辱。
继承税。农奴人身都属于主人,放农奴的财产从理论上来讲也是属于主人的。但由于农奴家庭的存在是为领主所认可的,所以农奴的子女有继承其财产的必要性和权利。一是维持农奴家庭的生存,一是保障领主庄园所需的劳动力。为继承遗产农奴须向领主交纳继承税。法国和德国一般是领主向继承人取走一头最好的牲口或物件,所以又称最好的物件税或最好的牲口税,在有些地方又被称为继承金。无论这些名称的来源如何,它们所反映的是农奴没有财产权而必须在继承时以一定的费用取得领主对继承的同意。继承税是农奴身份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征收额也相当重。在一些地方,农奴交纳的继承税包括一头最好的有角兽(即牛)、全部的马匹、车辆、锅、全部的羊毛衣服、所有的咸肉、全部的猪(只能留下1头)、全部的蜂群等。农奴的全部财产被剥夺殆尽。
任意税反映的是由于农奴人身不自由所引起的生产与生活没有保障的状况。由于人身及财产都属于领主,所以领主可以任意剥削农奴。它征收的数目不定,征收的时间不定,征收的方式不定,一切接领主的意愿和需要而定。当然,领主征税也并不是完全为所欲为,他也得给个说法,至少在地方习惯上能够为人们所接受。哪怕是个坏的习惯。它也必须是人们接受的习惯。12世纪左右,任意税在人民的反抗和斗争下渐渐固定了下来,在许多地方它成为一年征收一次的习惯税费了。1252年巴黎圣母院的大教堂教士会议与其治下的奥莱村的农奴发生矛盾。农民声称不再交纳任意税,教会则强调按照传统必须交纳。于是,招待一些有知识者就此进行询问。一名西蒙者,年70有余,是本地年长者之一,曾为某地的管事,老且病,他的答复是按照习惯教堂能够将任意税加诸农民头上,因为从很久以来就一直这样做。另一证人约翰是前教会牧师,他说他曾看到过教堂的古代档卷,上面写着教堂有权向农民征收任意税。
尽管有这些标志,但要确认什么是农奴仍然有相当的困难。在英国,如勃拉克顿所说“一个人今晚不知明天要干什么”,那么他必定是农奴;或者一个人曾经做过庄园的庄头,那他也必定是农奴。我国学者马克垚教授对农奴所作的精辟的描述是关于农奴概念的最完善和周备的定义之一,兹录如下:“他(指农奴)是西欧封建社会的独立小生产者,有独立经济,财产权已得到事实上直到法律上的承认。他有自己的家庭,因之婚姻也是合法的。但他对耕作的土地没有所有权,为了能使用这一小块土地,要向封建主负担沉重的劳役,一般为每周3天。农奴是一个不自由人,人身属于主人,但他已不是主人之物,而是主人之人。从理论上说,他的肢体归主人支配(但生命受到保护),所以主人可以将他出售,转让。由于人身不自由,他要负担一些与此有关的义务,最重要的是结婚税、继承税、人头税等等,在法律上,他和主人没有平等地位,无权控告主人。国家法庭亦不受理农奴案件,他们的案件由其主人审判。他不得参军,没有武装的权利,只可以作为随从为作战的主人服役,他也不得任教职,在担任圣职前须先举行仪式,将他释放”。该定义中对农奴劳役的强调正反映农奴身份地位的本质,劳役才是农奴最重要的标志。此点我们在关于农奴的负担中再详细讨论。
但是在西欧中世纪有农奴存在的地方,同样存在大量的自由农民和其他身份的农民,不能以农奴这一“典型”来概括当时农民的状况。
自由农民与其他身份的农民自由农民有两个特点。他的身份应该是自由的;他领有土地的条件是自由的。与农奴领有土地的奴役条件相比,第二个特点更为突出。整个西欧历史上存在过大量的自由农民,即使在农奴制的盛期自由农民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科斯敏斯基曾统计过13世纪英国亨廷顿等6郡33个百户区的耕地面积,发现自由份地占26%,同时他还统计亨廷顿等郡10个百户区的农民总户数为9934户,其中维兰家庭5814户,占58%,自由农民4120户,占42%。可见无论是从自由份地还是自由农民家庭所占的比例来看,自由农民的数量都是相当大的。西欧大陆自由农民数量甚至更大,在德国的北部、东部以及意大利的中部和北部都存在大量的自由农民。并且在各国自由农民都有不同程度地增加而非减少,英国自由农民不断增加的趋势成为农民发展史上的主要趋势之一,以莱斯特郡为例1086年自由人占所调查人口的24%,到1279—1280年则自由佃户所占比例为37%,有明显地增加。自由农民增加这一特征有其普遍性,它与西欧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人口增加、垦殖活动的开展、自营地经济的相对繁荣,都是自由农民数量增加的重要前提。为招徕农民,领主常以自由领有条件让农民开垦土地,于是我们看到在许多地方自由农民的增加与土地开垦的速度、规模相一致。此外,像工业化、商业化的发展,同样刺激自由佃户的增加。当然,自由农民增加的情形不会整齐划一,它也有相当的不平衡性。一些地方自由农民增加了,一些地方则在减少。如希尔顿所言:“自由佃户数量的实际增长是与占主导地位的变习惯佃户为农奴这一趋势相平衡的一种趋势。”
此外,还有半自由人半农奴身份的农民的存在,如在英国就存在为数不少的处于自由佃户和维兰之间的半自由人,重要的有王室庄园上的维兰索克曼佃户。他们是奴役性义务与自由权利非同寻常的结合,他们一身兼有维兰和自由人二者的特征,负担有一定的义务,却享有自由人的一些权利,如土地的继承权利。像肯特郡的“格维尔”佣户是自由人,却负担有一定的劳役和义务。这些半自由农民的存在,使西欧农民呈现出极其复杂的特征,也使我们认识到,不能将目光仅仅停留在农奴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