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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族各部(3 / 5)

清政府在广大的内外蒙古和甘、宁、青、新疆、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后,由清政府派遣官吏到民族地区进行管理,建立直属于清政府各级行政组织,蒙古地区原有的民族政权组织形式和政治行政制度不再存在,而完全纳入了清政府政治体制之内,从而,把北方民族地区的政治和清政府进一步联成一体,同时使边疆各民族和内地各民族人民也进一步联成一体,加强了各民族人民密切的经济联系,形成更加牢固的统一整体,为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最后形成,为我国疆域的最后奠定,各民族经济的共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第二节蒙古族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化

一、豪古族的封建等级制和封建剥削

满族统治阶级统一蒙古后,为了巩固其在蒙古和全国的统治,除了发展壮大其本身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外,在政治上,实行对满、蒙、汉、回(包括维吾尔)等不同民族的等级制度,并通过制定不同的民族政策来付诸实施。满族统治阶级总的政策是采取满蒙联盟,对蒙古族上层采取特别信任和优厚的政策,对汉、回则采取歧视、抑制的政策。清王朝为充分利用蒙古封建势力为自己的统治服务,一方面根据“广建诸侯分其力”的原则,对蒙古各部采取众建其势,分而治之削弱其力量的措施,另方面,对蒙古封建势力,又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维护蒙古地区旧的封建统治秩序,赋予他们原先本民族内部存在的封建主的政治和经济特权,保留其封建剥削制度,以使他们效忠于清朝政府。为了笼络蒙古封建主,颁布了有关袭爵、晋职、继承、领地、属众等封建特权制度;实行“满蒙联姻”、“备指额驸”等一系列怀柔、羁縻政策;采取“以黄教柔顺蒙古”,提倡、鼓励发展藏传佛教(喇嘛教)的策略。

清代,蒙古族封建统治阶级内部有严格的等级划分,满族统治者对蒙古族的封建统治制度,并不是原封不动,而是加以改造和调整,变更成为一种新的统治机构。对归顺的内札萨克蒙古封建主,取消他们原有的汗、台吉、诺颜、洪台吉、太师、宰桑等称号;对外札萨克封建主仍授以爵位。而这种待遇,在汉、回等民族中是不能享受的。清廷参照满族社会官制和蒙古族封建主的效忠程度与原来地位,而授予蒙古王公贵族以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和一、二、三、四等台吉与塔布囊等爵位。这些王公贵族都享有清政府的俸禄赏赐:科尔沁亲王年俸银2500两,缎40匹;一般亲王银2000两,缎25匹;其下至四等台吉,年俸不等(详见附表),他们按爵位高低,还领有随丁和区别其品级的特别服饰。如爵位最高的亲王可领有随丁60人,其下领有随丁人数不等。以蒙古王公为首的各级封建统治阶级,实行清政府所定爵位继承制度,享有清政府所赋予的各种特权。

(本表系根据《(嘉庆)清会典》卷五一、《理藩院则例》卷二三等制成。)

蒙古封建主除王公贵族外,还包括由世俗贵族出家为僧的僧侣封建主及少数的牧主和地主,他们组成了蒙古社会的剥削阶级;而被剥削被统治阶级的阿拉特(牧民),包括有阿勒巴图(箭丁、贡民)、哈木济勒嘎(随丁)、沙毕纳尔(庙丁)、乌拉齐(站丁)、庄丁、陵丁和为各级封建主服劳役的家奴。蒙古封建统治阶级和阿拉特,构成了蒙古游牧封建社会的基础。

16世纪末至18世纪中叶,蒙古封建主和寺庙僧侣贵族凭借其占有大量牲畜和对土地的实际占有控制权,对阿拉特进行各种封建剥削和建立人身依附关系。并使之合法化,制订各种法律,加以确认和保护。他们一般都占有大量牲畜,从一些封建牧主对喇嘛施舍的记载,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牧主占有牲畜的情况。如:1643年,咱雅班第达曾得到和硕特部昆都仑乌巴什的赠畜5000头。1645年,他和喇嘛们又收到王公们两万匹马的布施。1647年,额尔德尼洪台吉又赠给咱雅6000只绵羊。同年,鄂齐尔图汗准备了1万匹骗马作为进藏熬茶开支之用,所用的畜群有大小牲口2万多头。由上可见,封建主占有牲畜实际数量很大,数以千万计。而牧民虽也有一定的牲畜,但很不稳定,并往往被封建主以各种手段所掠夺,出现两极为化的情况,从蒙古的法典中可以看出,牧民除了要缴纳通常实物税外,还有种种额外负担,例如,封建主受财产刑罚时,阿勒巴图就得代缴牲畜,阿拉特在其主人向君主送札、召集会议、转移牧地、举办婚事的场合,都得提供牲畜等。

蒙古封建主除占有牲畜外,还占有游牧经济的另一重要生产资料——土地、牧场。从《卫拉特法典》中可以看出,封建主占有大片的牧场、土地和打猎区。《法典》中提到“游牧区之主或游牧地的领主”及王公“禁猎区”、“游牧区”。“禁猎”的范围一般是很大的,“游牧区”往往包括四季牧场,可见封建主占有的牧场是大片的。《法典》中还严禁阿拉特牧民离开所属封建主而自由迁徒,重惩逃亡和盗窃,分别不同情况科以牲畜和财产,极力保护封建主所有制。

由于封建领主们掌握了游牧经济主要生产资料——牲畜的占有和牧场的支配权,因而阿拉特牧民对于封建主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蒙古《法典》中规定,封建主有权干涉所属阿拉特的婚姻嫁娶、财产继承、债务关系、入寺为僧以及迁徙、居住等自由。阿拉特无权离开封建主另行游牧,离开额毡(主人)就要被看作逃亡,逃亡者应立即被迫回交其主人处置。封建主还可以把阿拉特当作赠品送给他人及充当自己女儿的陪嫁户,或与财产一样作为科罚品。

为了保护封建主的牧畜和财物,蒙古法典对盗窃罪的规定是极为严酷的。对盗窃骆驼、马、牛、羊等都要科以牲畜和刑罚。对盗窃战具者科以重罚。对盗窃衣物、日常用品的处罚,如盗窃绸裹大皮袍、黑貂皮袄、虎、豹、水獭皮的地毯,绸面的棉短大衣,银鼠皮袄者,要罚五九,这相当于杀死一个男奴隶或丈夫杀其遗弃之妻的科罚。在噶尔丹珲台吉第一项补充敕令中甚至规定,犯盗窃罪三次者,要没收其妻子、全部财产,且沦为奴隶为确保蒙古封建主的特权,清朝编纂的《理藩院则例》更是明确规定,封建主杀死平民,只罚牲畜;家奴杀死主人,则凌迟处死。阿拉特诽谤王公,要按被诽谤者的爵位高低处罚不等牲畜;而王公贵族则可以任意欺压平民,不受法律制裁。总之,封建主用各种措施并通过各种立法,来保护其牲畜和其它财富,使封建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

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后,清政府对蒙古法典中维护封建领主的一切特权,巩固封建社会统治秩序以及调整内部关系等条款的基本准则均仍予以确认,其中很多条款是后来喀尔喀各部制订《喀尔喀法典》和清政府制订《理藩院则例》的重要依据。以王公贵族和寺庙僧侣贵族为首的蒙古封建主,凭借其占有大量牲畜和对土地的实际使用权、控制权以及清政府所给予的各种封建特权;建立严格的人身隶属制度,使阿拉特(牧民)对封建主具有固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以便于对阿拉特进行各种封建剥削和超经济剥削。封建主利用清朝盟旗制度的规定,不准阿拉特越旗牧放,否则要受到严惩,牧民放牧牲畜只能在旗内封建主所支配的牧地上活动,违者要受罚。旗在封建统治阶级的代表札萨克(旗长)的统治下,土地虽名义上为皇家所赐,乃系公有,但实际上旗地的支配权和使用权,都掌握在各级蒙古封建主的手中,形成为牧地实际上的占有权。牧民仍一如既往,被固着在牧地上,必需承担清政府和各级封建主的一切贡赋和劳役。

蒙古王公贵族除接受清政府封爵和领取俸禄外,并可免除各种赋税,还有权收取旗内的赋税。王公台吉每年可征收其属民赋税为“有五牛以上及有羊二十只者,并收取一羊;有羊四十者,准取二羊”。其它,如封建主的进贡、朝觐、会盟、迁牧、婚丧、嫁娶和征战给养等,都要牧民承担,使牧民背上沉重的负担,过着极其贫困的生活。清政府名义上对封建王公贵族也有所限制,但为笼络蒙古封建主起见,经常对此等情况置若罔闻,以维护封建主的利益,因而使蒙古王公贵族各级封建主更加胆大妄为,横征暴敛,使广大牧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在蒙古地区,除一般封建等级制外,还有寺庙僧侣封建等级制。满、蒙统治者为利用宗教统治各民族人民,对僧侣给予特殊的优待。规定为喇嘛者,可以免纳赋税,免除兵差徭役。规定每户男子要有人当喇嘛,包括世俗贵族和阿拉特牧民都有义务。贵族出身的喇嘛为上层喇嘛,阿拉特出家的多为下层喇嘛。清朝对僧侣阶层也有严格等级制的规定,驻库伦的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为喀尔喀蒙古地区最高僧侣封建主,驻多伦诺尔汇宗寺的章嘉葛根和驻青海塔尔寺的呼图克图等,为漠南蒙古和卫拉特蒙古的两大僧侣封建主,掌管内外蒙古和青海地区的各寺庙。下还设有副札萨克达喇嘛、札萨克喇嘛、达喇嘛等。寺庙的喇嘛僧众,分为格隆喇嘛(已受戒者)和班第喇嘛(司役小喇嘛),此外,还有沙毕纳尔(寺院庙丁)。上层喇嘛都享有清政府所给予王公贵族同样的待遇和地位,拥有各种封建特权。清代在大寺庙领地建置7个喇嘛旗:内蒙古锡呀图库伦札萨克喇嘛旗、外蒙古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旗、额尔德尼班第达呼图克图旗、札雅班第达呼图克图旗、青苏珠克图诺们罕旗、那鲁班禅呼图克图旗及青海的察汗诺们罕旗等,寺庙住持实际就是喇嘛旗长。寺庙占有大量的土地(包括牧地)和牲畜。他们常与王公贵族等封建主相勾结,对下层喇嘛和牧民进行剥削和奴役,并利用寺庙向阿拉特放高利贷,因而就更加重了牧民的负担。

在阿拉特阶层中,有相当一部分为箭丁。他们有自己的牲畜和生产工具,可以独立进行个体游牧经济的生产活动,但要负担沉重的赋税劳役,自有的牲畜要按上述规定的标准纳税,即使牲畜很少亦不能豁免,如仅有羊1只亦要交米1锅,有羊2只交米6锅。还有种种摊派和劳役都要转嫁到他们身上,压得牧民透不过气来。

随丁是牧民中规定分配给授爵王公贵族役使的箭丁。随丁不能随便离开主人,要为封建统治阶级终身服役,世代承袭,故又称“随人箭丁”。他们要为主人服各种劳役,从事牧放牲畜和其它各种生产活动,其劳动成果由封建主支配。随丁对封建主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主人杀死随丁,不偿命,只赔“二九”牲畜即可,而随丁杀死主人,则要处死,可见其地位十分低下。

庙丁是寺庙高层喇嘛封建主的牧奴,其来源是世俗封建主捐献给上层喇嘛的随丁和一部分生活贫困的箭丁组成。他们虽然不用服兵役和承担各种规定的劳役差使,但要为寺庙上层喇嘛牧放牲畜和从事各种牧业生产活动,以及其它各种繁重劳动,同样遭受到残酷的封建剥削,生活亦极其悲惨。

站丁是为清政府交通驿站眼差役者,其来源主要“于各旗内察出贫乏之人,给予牛羊等物,使为产业,设立驿站”。从内地至内蒙古地区有驿路5条,60多个驿站,漠北地区也设有100多个驿站。每站有站丁数十名。站丁除承担驿站各种劳役外,要无偿供给来往官兵的食宿,还经常受到官员敲诈勒索之苦。

阿拉特中,还有专为封建主看守陵墓的陵丁;专门提供公主、格格等食物的庄丁。他们都受到封建主的剥削和压迫。庄丁,主人可作为遗产进行分配,甚至可以用来在本旗内进行买卖。

牧民中地位最低者为奴隶,人数不多,主要是家奴。其来源除世袭外,一邵分是罪犯发落为奴。一部分为战争俘虏,或由于各种原因沦落为奴的汉人。他们不计入丁册,可以被随时赠送、买卖、甚至被处死。

厂大阿拉特除受本民族封建统治阶级的剥削压迫外,还遭受满族统治阶级的盘剥和勒索。在清廷出兵征讨时,要牧民服兵役、守边、服劳役等等,往往是通过本民族的封建主摊派。服役者要自带马匹、武器和食品,负担甚重。清廷在灭明、征服察哈尔蒙古和康熙三次亲征准噶尔贵族噶尔丹的战役中,动辄征调蒙古兵作战,并以征调和采买等形式,夺取蒙古牧民大量牲畜,往往筹集数十万只(匹)马羊。由于在长期战争中频繁征调人畜,封建主把这些沉重的负担都转嫁到劳动人民身上,并从中渔利,中饱私囊,阿拉特牧民几乎到了无法生活的地步,使牧区生产遭到严重破坏。

牧民除服兵役和劳役外,还有驻守卡伦的义务。卡伦人数一般为数十人至200人不等。不仅要尽防守之责,还要自谋生计,加重了牧民的负担。

满族统治者还利用各种手段,如处罚、献礼、贡献等变相剥削牧民牲畜。如建立所谓皇室和八旗官兵的牧厂和马场等,专供皇室成员和八旗官兵骑乘和祭祖,牧民要为他们义务牧放。牧厂和马场牲畜往往多达几百万头(匹),都是从牧民手中剥夺来的,严重破坏了牧民的生产和生活。此外,封建主向清廷进贡品、礼品、运输费用、盟旗开支经费、过奢侈生活等等,也无不从牧民身上敲诈勒索,使牧民的生产濒临崩溃边缘,牧民生活走头无路,被迫走上与封建统治阶级进行坚决斗争之路。至清代后期,蒙古牧区的封建制度已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各地牧民与内地各民族人民的反封建斗争,风起云涌,汇成一股巨流,使蒙古地区的封建领主经济面临崩溃的形势。

二、蒙古族社会经济的变化

清代,蒙古族仍以畜牧业经济为主。由于蒙古族地区长期遭受战乱和封建统治阶级对阿拉特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使蒙古族地区的畜牧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清廷于1681年平定三藩,1682年收复台湾,并于1759年最后平定西北,实现了全国的大统一之后,在长达200多年的和平环境里,采取休养生息和发展经济的政策,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使蒙古族地区的畜牧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改变了过去基本上是单一经济的局面,发展了多种经济,特别是农业的开发和振兴,是清代蒙古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点,对蒙古族人民的生产和生活,产生深远影响。蒙古地区出现了以畜牧业为主,农业、手工业等多种经济相应发展的趋势。

(一)畜牧业

17世纪中叶,满族统治阶级统一东西蒙古后,结束了蒙古地区长期纷争和战乱的局面,使蒙古族地区在和平环境下,处于相对稳定的形势。清政府为了医治战争创伤,弥补国库空虚,特别是为了巩固其在北方蒙古地区的统治和加强边防的军事实力,着力恢复和发展蒙古族地区的畜牧业经济。对牧区主要实行扶助畜牧业生产和轻徭薄赋政策,由于蒙古族地区长期遭受战争的破坏,牲畜损失十分惨重,畜牧业生产处于衰退状况。发展畜牧业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就是可供四季游牧的牧场,还有既是牧民生产资料,又是牧民生活资料的牲畜。清朝统治者通过盟旗制度,划定游牧界,使各部落都有固定和相对稳定的牧场,还为受灾部落牧民安插调整牧地,以保证牲畜有较为充足的牧草。遇到严重自然灾害牧草不够时,清政府还采取灵活政策,允许牧民越境迁徒到水草条件较好的牧场放牧,并“轻役减税”。

清政府还采取措施,限制蒙古封建主对阿拉特过份的剥削和压榨,以适当减轻阿拉特沉重的负担。明文规定,蒙古封建主要在限定的数量范围内收取赋税,不得随便加重剥削量,违反者要加以处罚。康熙、雍正、乾隆三朝曾多次对各旗札萨克告诫,令他们轻徭薄赋,否则将会带来严重后果,无人为他们纳税供徭。为了缓和牧民的反抗斗争,清廷曾免除喀尔喀蒙古三年贡赋,以减轻牧民负担。此外,当牧区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牧民无法抗御时,清廷还多次拨发银两、牲畜和粮食等进行赈济。特别是清初期,在牧区改变了单一发展畜牧业经济的结构,农业有了较大发展,粮食有所增长,建立了饲草基地,逐步形成以农促牧的基础,为畜牧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清代初期,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对蒙古牧区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一定作用。至17世纪末18世纪初,大漠南北出现了“驼、马、牛、羊孳生繁衍”,“群牧牛羊量论谷,诸蕃庐帐列如廛”的局面。清廷皇室在蒙古各地的牧场、各旗札萨克王公和寺庙呼图克图等拥有的畜群,动辄以千万计。如康熙四十四年(1705)仅口外马厂孳生已约10万,牛有6万,羊至20万。而西部卫拉特蒙古地区在策旺阿拉布坦和噶尔丹策零的努力经营下,不仅医治了战争创伤,恢复了畜牧业生产,而且牧地不断扩大,伊犁、乌鲁木齐、雅尔、额敏、玛纳斯、珠勒都斯、巴彦代一带,出现了不少水草甘美、宜于蕃息的广阔牧场,牲畜头数不断增加。据归附清廷的卫拉特部众反映,在准噶尔有二三百匹大畜、四五百只羊者为富户,有四五十匹大畜,二三百只羊者为富裕户。可见,富户和中上等牧民牲口占有量是很可观的。所谓“控弦近百万人,马驼牛羊遍满山谷”,就是这种繁荣景象的生动写照。随着牧业生产的发展,牧民的生活有了一定改善,蒙古族人口也有了很大的增加,在一些旗,从17世纪中期至18世纪中期人口数字增长两三倍。

蒙古族地区畜牧业经济虽在一定时期内得到恢复与发展,但由于清朝所采取的措施,都是权宜之计,其目的只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和剥削制度,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宗法封建社会的性质,因而这些措施既不彻底,也不能持久。在实施过程中遭到了封建统治阶级的强烈反抗,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并未能得到真正的缓和,而是越来越尖锐,而且蒙古族人民不但遭受本民族封建统治的桎梏,还受到处于特权地位的满族统治阶级的剥削和压迫。满蒙统治阶级在维护封建统治方面利益是一致的,互相勾结,相互庇护。他们在蒙古族地区,随便圈占大量牧地,建立御马厂、八旗马厂和其它官马厂,掠夺牧民牲畜,在战争中征集马、驼、羊动辄数十万头。进入蒙古地区的清朝官吏,也向牧民进行敲榨勒索。清朝表面上对蒙古贵族有一定限制,但并未真正减轻对牧民的剥削,而且清朝官吏对牧民的剥削往往是通过蒙古贵族和札萨克来进行的,后者往往以向清政府缴纳为名,加倍征收,中饱私囊,加重了牧民的负担。

封建剥削制度的统治,已成为牧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牧民被剥削被压迫得透不过气来,丧失了生产的积极性,畜牧业的生产管理极为粗放原始,牲畜无棚圈和饮水木糟,缺乏草料,遇自然灾害和畜疫流行,牲畜大量死亡,许多牧民沦为少畜户或无畜户,往往家破人亡,流离失所;甚至被买卖为奴。而封建王公札萨克则完全过着骄奢淫逸的生活。他们吃的是牛羊肉,穿的是珍贵细毛羊皮和汉地的绸缎衣服,住的是豪华蒙古包和用砖瓦结构的宅第,出入车马服用,“悉效京城王府款式”。总之,封建主奢侈享受和牧民的穷困潦倒,形成强烈对比,牧区的两极分化极为明显。

牧区的农业发展起来以后,形成了封建地主阶级。王公贵族和札萨克既是大牧主,又是大地主。他们不仅从事牧业剥削,还进行地租剥削和商业性借贷活动。由于过度的挥霍,王公贵族中也引起了分化,一部分中小贵族的经济地位大为下降,甚至沦为佃户。随着牧民贫富分化,“穷丁”日益增多,出现了专门出售劳动力,为王公贵族札萨克所雇佣的雇工。王公贵族和大牧主,雇佣他们成年累月放牧牧畜和从事其它牧业生产劳动。以货币或牲畜作为报酬,按年或按月来付给他们微薄的工资。牧工往往为牧主工作几年,只拿到几头牲畜或少量工钱,或者以劳力抵作欠牧主之债务,而成为赤贫户。一部分因牧业破产改事农业,或沦为地主佃农,遭受地主的剥削。不论雇工,还是佃农,都已含有资本主义剥削性质(或萌芽)。一部分人从事伐木劳动。不少人因生活无着饥饿而死。为了求生存,反抗封建剥削制度,牧民们纷纷以逃亡形式,离开封建主,有不少人并组织起来,进行武装反抗王公贵族及其代理人的斗争,沉重打击了蒙古族地区蒙、满封建统治阶级。

(二)农业

17世纪前,农业在蒙古族地区还很微弱,当时从事农业者大都为从内地迁入的汉族农民,只有少数土默特、察哈尔的蒙古族兼营或转营农业。耕作技术也很落后,主要是刀耕火种“漫撒籽”,只管撒种,不顾耕锄,管理很粗放。正如清高宗弘历在《蒙古田》诗中追述:“蒙古昔种田,撒种娄之去,谓曰靠天收,秋成返刈获”。至清代,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河北、河南、山东、陕西、甘肃大批破产的汉族农民,纷纷涌人蒙古族地区,靠开荒种地维持生计;一部分在反清斗争中失败者或起义余部、战俘、罪犯及王公贵族的庄丁,在丧失或缺乏牲畜的条件下,不断加入到屯垦农业的队伍中来。在他们的影响下,不少蒙古族或因发展畜牧业而兼营农业,或因丧失牲畜无法生存而改事农业。

17世纪末至18世纪中叶,清廷为维持战争戍边兵丁所需庞大给养,也采取了鼓励在蒙古族地区发展农业的政策,这样,军需即不必长途跋涉从内地运来,可以直接就地得到给养,同时发展农业也有利于畜牧业的发展,以达到足兵食,尽地利,省运输,固边围之目的。故清政府不得不采取放宽边禁,允许蒙地招纳收留流民的措施,批准一些旗拿出一些土地雇民耕种。同时,通过一部分人流入蒙古,给以安置,“借地养民”,这也是缓和内地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一种有效办法。

发展农业,对蒙古王公贵族和各旗札萨克等封建统治阶级也是需要的,可以巩固他们的统治。由于封建主生活过于奢侈,单纯畜牧业的剥削收入已不够他们挥霍,经常入不敷出,故需要通过多方面的剥削渠道来维持贪得无厌的生活。他们依仗牧区土地掌握在自己手里,可以出租开垦或雇人开荒,来获得更多的剥削收入,以“资地租为养赡”,故积极招纳汉民前往开荒种植。同时,蒙古族牧民在日益贫困的情况下,为了抵还欠债等,也不断租典出自己使用的生计地、户口地,或私放旗有土地。不少牧地被改为农田,耕地面积不断扩大,农作物品种增加,积累了许多农业生产的经验。特别在靠近汉地的漠南蒙古南部地区,农业比重不断增大,出现了不少半农半牧区,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许多星罗棋布的农村,汉族农民在这里打井、搭棚、盖房定居,使“昔日龙沙雁碛之区,今则筑场纳稼,烟火相望”,成为禾苗葱绿的农家田园。不少牧民也变为农民,垦荒者数十万地增加,从南至北,逐步开拓。在鄂尔多斯、归化城、土默特、察哈尔、热河、昭乌达盟、科尔沁等蒙古族聚居地区,农业得到普遍发展。很多牧民定居下来,出现不少大小不等的农村或半农半牧区。这从乾隆十五年(1751)高宗弘历巡行热河地区,沿途见到很多蒙民在田间锄禾,即兴所吟《山田诗》中也可得到证明,诗曰:“蒙古佃贫民,种田得租多,即渐罢游牧,相将艺黍禾”。随着农业的发展,蒙古封建王公和札萨克等,不仅是大牧主,也逐渐成为大地主,而转农的阿拉特牧民则往往沦为佃农。

在漠北喀尔喀蒙古地区,仍以牧业为主。原先只在萨彦岭南麓的唐努乌梁海盆地,杜尔尔伯特、乌梁海、扎哈沁等部蒙民,从事粗放的漫撒籽农业,主要种植大麦、青稞等,以备人畜之需。从康熙时起,为就地解决驻屯清兵的粮食和骑兵饲草料,清廷在鄂尔浑河、土拉河和科布多地区实行军屯和民屯,并派遣绿营兵丁、招纳漠南汉族农民及遣送罪犯前往耕种农田,传授农业技术,从山西等地调运大批犁、铧、锄、锹、镢头等农业生产工具至漠北。在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领地的鄂尔浑流域,也有部分沙毕纳尔从事农作物耕种。经过康、雍、乾三代的经营,漠北地区出现了阡陌连片、膏腴沃野的景象。至道光元年(1821),仅科布多地区粮仓储米,就达28700余石。

在天山南北西蒙古地区,准噶尔社会经济虽仍以畜牧业为主,辅以耕猎。但清以前,有些牧民就从汉民和维吾尔族处学会从事农耕。清初,在土地肥沃的伊犁河流域、和布克赛尔、乌鲁木齐等地农业也有初步发展。至雍正、乾隆时,由于策旺阿拉布坦父子的大力提倡,农业生产有了进一步发展,大批南疆的维吾尔族农民被迁到伊犁等地区,从事农耕及园艺业。

清政府一方面鼓励在蒙古地区发展农业,另方面,也有所顾忌,担心蒙汉农民多了,聚在一起,难以统治,害怕蒙汉人民联合起来,反对满族统治阶级。欲将蒙古人民永远束缚在游牧业上,以供他们享用和役使。因此,后来又采取禁垦政策,限制蒙古族地区增加耕地,限制汉民出关,对盟和札萨克旗违反禁令者规定要给以处罚。由于满蒙统治者无法消除蒙古族两极分化和汉人流入为农的重重社会矛盾,故也无法遏制蒙古地区农业发展的总趋势。

蒙古地区农业的发展,不仅有力地促进了畜牧业生产的发展,而且改变了牧区的经济结构,丰富了牧民的生活,同时也引起了蒙古社会制度和政治上的一些变化。

社会经济制度上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由于农业的发展和耕地的不断扩大,发展了租佃关系和土地典卖,使蒙古地区的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得以不断完善和巩固。牧农民除了受王公贵族和各札萨克旗在牧业方面的封建剥削外,还要受蒙古地主阶级的地祖剥削,需向地主缴纳各种租赋。土地占有形式,一是清政府直接占有出租;二是原先名义上为蒙古族公有土地,后复为王公贵族和寺庙僧侣上层所占有的出租土地;三是王公贵族官员以及箭丁招垦的土地,其中包括“内仓地”、“福分地”、“差使地”、“生计地”等。这些出租地为占耕地的主要部分。土地占有者与农民建立了封建租佃关系。蒙古族土地占有主把土地出租给农民,要他们交租,或是把土地承包给地主、商人,通过他们再出租给农民。不少商人和富裕农民,由于从中收取抵押费和进行中间剥削而成为中小地主。租佃关系的主要形式为实物地租。一些地区,每顷土地的租粮为3石至5石不等,还要送猪肉、麦、面、酒等其它各种食物。随着货币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一部分祖粮和食品又折合为货币,发展为货币地租。由于农业的发展和受汉族农业地区的影响,蒙古族地主出租给农民田地的剥削率已相当高,达到了与汉族地区同样的剥削量,占农民收获量的一半以上。除封建地租外,蒙古族地区也和汉族地区一样,利用封建特权,向农民任意科派勒索,并把清朝地方官吏所支的临时差役和赋税都转嫁到劳动人民身上,使他们遭受双重剥削。

农业和封建地主剥削制度的发展,对蒙古族地区的政治也产生了很大变化。由于汉族的农民和流民,大量涌入蒙古族地区,蒙古族地主大量招纳他们为农。清政府的禁屯政策无法执行,又畏惧蒙汉合流,遂决定采取对蒙汉分治的办法:在同一区内,蒙古族由蒙旗札萨克管理;汉民则设立府、厅、州、县管理。在汉民集中较多的地方,分别设立牌、甲、保丁制度。汉

民除向蒙古地主交租外,还要遭受州、县衙门的种种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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