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内道。其馀如望差已下,即是去先交分。以时法约之得一,为去先交时数。
交限已上,即以减交分法。馀为去后交分,亦以时法约之,为时数。望则月蚀也。
其朔在内道者,朔则日蚀。或虽在内道去交而远,在外道去交而近,亦为蚀也。
推月蚀加时术
置有蚀之望定小馀。若入历一日,即减二百八十。入十五日,即加之。若入
十四日,即加五百五十。入二十八日,即减之。自入诸日,值盈皆加二百八十,
值缩皆减之,为定馀。乃以十二乘之,以时法六千五百三除之,所得为半辰之数。
命以子半起算外,即所在辰。初命子半以一算,自后皆以二算为一辰。不尽为时
馀。若时馀在辰半之前者,乃倍之。如法无所得,为辰初。又以三因之,如法得
一,名为强。若得强,若得二强,即名少弱。若倍之,如法得一,为少。凡四分
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不尽者,又三之,如法得一,名为强。若得二强者,
即名为半弱。若时馀在辰半之后者亦倍之。如法无所得,为正在辰半。以三因之,
如法得二,名为强,即名半强。若得二强,即名太弱。若倍之,如法得一,为态。
不尽者,又三之,如法得一,为强,即名太强;若得者,又二强者,为辰末。亦
可前辰名之。月在冲上蚀,日出后入前各一时半外,不注蚀。
推日蚀加时术
置有蚀之朔定小馀。若入历一日,即减三百。入十五日,即加之。若入十四
日,即加五百五十。入二十八日,即减之以为定。自后不入四时加减之限。春三
月,内道,去交四时已上,入历,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缩反减之。夏三月,内道,
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缩反减之。秋三月,内道,去交十一时已下,值盈加二百八
十,值缩不加;十一时已上,值盈加五百五十,值缩不加一百八十。冬三月,内
道,去交五时已下,值盈加二百八十,缩不加。皆为定馀。乃以十二乘之,以时
法除之,所得半辰之数,命以子半起算外,即所在辰。命辰如前法。不尽为时馀,
别置为副。若入仲辰半前,即以副减法,馀为差率。若在半后,即退其半辰,还
以法加馀,即以副为差率。若入季辰半前,即以法加副,而为差率。若在半后,
即其半辰,还以法加馀,乃倍法以加副,而为差率。若入孟辰半前,即三因其法,
而以副减之,馀为差率。若半后,即退其半辰,还以法加馀,又以法加副,乃三
因其法而以副减之,为差率。又置去交时数,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
加一,九已上依数,十二以上从十二,以乘差率。若在季辰半后,孟辰半前,去
交六时以上者,皆从其六,以乘差率。六时已下,自依数,不须加。如十四得一,
为时差。子至卯半,午至酉半,以时馀加之;卯至午半,酉至子半,以减时馀。
加之若满时法者,乃去之,加于辰,即进之于前也。减之若不足者,减半辰,加
时法,乃减之,即退之于后也。馀为定时馀。乃如月蚀法,子午卯酉为仲,辰戌
丑未为季,寅申已亥为孟。日出前后各一时半外,不注日蚀。
推内道日不蚀术
夏五月朔,加时在南方三辰,先交十三时外,六月朔,后交十三时外者,不
蚀。启蛰毕清明,先交十三时外,值缩,加时在未巳西者,亦不蚀。入处暑,毕
寒露,后交十三时,值盈,加时在己巳东者,亦不蚀。
推外道日蚀术
不问交之先后,但去交一时内者,皆蚀也。若先交二时内者,值盈二时外者,
亦蚀。若后交二时内,值缩二时外者,亦蚀。其夏去交二时在南方三辰者,亦蚀。
若去分至十二时内,去交六时内者,亦蚀。若去交春分三日内,后交二时内者,
亦蚀。秋分三日内,先交二时内者,亦蚀。诸去交三时内,星伏如前者,亦蚀。
推月蚀分术
置去交分。其在冬,先后交皆去不蚀分二时之数。若在于春,先交去半时,
后交去二时。夏即依定。若在于秋,先交去二时,后交去半时。若不足去者,蚀
既,乃以三万六千一百八十三为法除之,所得为不蚀分。不尽者,半法已上为半
强,已下为半弱,而以减十五,馀为蚀之大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