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于气尽,依平。自入大暑,日加一百八十一分,毕于立秋。自入处暑,均加九
日。自入白露,初日加六千二分,后日减一百三十三分,毕于寒露。自入霜降,
日减七十九分,毕于大雪。初见去日十七度。
太白
晨平见:入冬至,依平。自入小寒,日加六十六分,毕于大寒。自入立春,
毕于立夏,均加三日。自入小满,初日加一千九百六十四分,后日减六十六分,
毕于芒种。自入夏至,依平。自入小暑,减六十分,毕于大暑。自入立秋,毕于
立冬,均减三日。自入小雪,初日减一千九百六十四分,后日减六十六分,毕大
寒。
夕平见:入冬至,日减一百分,毕于立春。自入启蛰,毕于春分,均减九日。
自入清明,初日减五千九百八十六分,后日减一百分,毕于小满。自入芒种,依
平。自入夏至,日加一百分,毕于立秋。自入处暑,毕于秋分,均加九日。自入
寒露,初日加五千九百八十六分,后日减一百分,毕于小雪。自入大雪,依平。
初见去日十一度。
辰星
晨平见:入冬至,均减四日。自入小寒,毕于大寒,依平。自入立春,毕启
蛰,减三日。其在启蛰气内,去日一十八度外、四十度内,晨无木、土、金一星
已上者,不见也。自入雨水,毕于立夏,应见不见。其在立夏气内,去日度如前,
晨有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亦见之。自入小满,毕于寒露,依平。自入霜
降,毕于立冬,加一日。自入小雪,毕于大雪十二日,依平。若在大雪十三日,
即减一日。在十四日,减二日。在十五日,减三日。在十六日,减四日。
夕平见:入冬至,毕于清明,依平。自入谷雨,毕于芒种,减二日。自入夏
至,毕于大暑,依平。自入立秋,毕于霜降,应见不见。其在立秋及霜降二气之
内,夕有星去日如前晨者,亦见。自入立冬,毕于大雪,依平。初见去日十七度。
行五星法
各置星定见之前夜半日所在宿度算及分,各以定见去朔日算及一分加之。小
分满法十四分,从行分一。行分满法六百七十六分,从度一。又以星初见去日度
数,晨减夕加之。命度以次,即星初见所在度及分。自此已后,皆弃此小分也。
求次日术
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其火、金之行而有小分者,各以日率为母。小分满其
母,去从行分一。行分满法,去从度一。其行有益疾迟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
其分疾益迟损,乃加之。留者因前,退则减之,伏不注度。顺行出斗去其分,行
入斗先加分。讫,皆以二十六副行分为度分。
岁星
初见:顺,日行一百七十六分五十秒,日益迟一分。一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
二百九分。而留,二十八日。乃退,日九十七分。八十四日退十二度五十分。又
留,二十六日五百九十六,小分七四分。即以初定见日分而加之,若满行分法,
即去之,从月去之,从一日。乃顺,初日行六十分,日益疾一分。一百十四日行
十九度四百三十七分而伏。
荧惑
初见:入冬至,初率二百四十一日行一百六十三度。已后二日损日及度各一。
尽一百二十八日,率一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毕一百六十一日皆同。已后三日
损日及度各一。尽一百八十二日,率一百七十日行九十二度。毕一百八十八日皆
同。已后三日益日及度各一。尽二百二十七日,率一百八十三日行一百五度。已
后二日益日及度各一。尽二百四十九日,率一百九十四日行一百一十六度。已后
一日益日及度各一。尽三百一十日,率二百五十五日行一百七十七度。毕三百三
十七日皆同。已后二日损。尽三百六十五日,复二百四十一日行一百六十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