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皆小功五月;以出于曾祖,服不得过于曾祖也。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
祖昆弟,皆綛i槿拢云涑鲇诟咦妫浞不得过于高祖也镁艘碳瘸鲇谕庠?
祖,若为之制服,则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
月,则外曾祖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綛i椤h艟俅硕岜耍略虿痪黄锥?
疏,理则不顺。推而广之,是与本族无异矣。服皆有报,则堂外甥、外曾孙、侄
女之子,皆须制服矣。
圣人岂薄其骨肉,背其恩爱。情之亲者,服制乃轻,盖本于公者薄于私,存
其大者略其细,义有所断,不得不然。苟可加也,亦可减也,往圣可得而非,则
礼经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谓之彝伦,奉以周旋,犹恐失坠,一紊其叙,庸可
止乎?且旧章沦胥,为日已久矣。所存者无几,又欲弃之,虽曰未达,不知其可。
请依《仪礼·丧服》为定。
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曰:“谨按《仪礼》曰:‘外服皆緦。’又曰:‘外祖
父母以尊加,从母以名加,并为小功五月。’其为舅緦,郑文贞公魏征已议同从
母例,加至小功五月讫。今之所加,岂异前旨?虽文贞贤也,而周、孔圣也,以
贤改圣,后学何从?堂舅姨、堂舅母,并升为袒免,则何以祖述礼经乎?如以外
祖父母加至大功,则岂无加报于外孙乎?如外孙为报,服大功,则本宗庶孙,何
同等而相浅乎?傥必如是,深所不便。窃恐内外乖序,亲疏夺伦、情之所沿,何
所不至,理必然也。昔子路有姊之丧而不除,孔子问之,子路对曰:‘吾寡兄弟
而不忍也。’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闻而除之。此则圣
人因言以立训,援事抑情之明例也。礼不云乎,无轻议礼。明共蟠于天地,并彼
日月,贤者由之,安敢小有损益也!况夫《丧服》之纪,先王大猷,奉以周旋,
以匡人道。一辞宁措,千载是遵,涉于异端,岂曰弘教。伏望各依正礼,以厚儒
风。太常所谓增加,愚见以为不可。”又户部郎中杨伯成、左监门录事参军刘秩
并同是议,与沔等略同。议奏,上又手敕侍臣等曰:“朕以为亲姨舅既服小功,
则舅母于舅有三年之服,服是受我而厚,以服制情,则舅母之服,不得全降于舅
也,宜服綛i椤l靡叹斯沤裎粗品,朕思敦睦九族,引而亲之,宜服袒免种?
玄注《礼记》云‘同爨緦’,若比堂姨舅于同爨,亲则厚矣。又《丧服传》云,
‘外亲之服皆緦’,是亦不隔于堂姨舅也。若以所服不得过本,而须为外曾祖父
母及外伯叔祖父母制服,亦何伤乎?是皆亲亲敦本之意,卿等更熟详之。”
侍中裴耀卿、中书令张九龄、礼部尚书李林甫等奏曰:“外族之亲,礼无厌
降。外甥既为舅母制服,舅母还合报之。夫外甥既为报服,则与夫之姨舅,以类
是同,外甥之妻,不得无服。所增者颇广,所引者渐疏。微臣愚蒙,犹有未达。”
玄宗又手制答曰:“从服有六,此其一也。降杀之制,礼无明文。此皆自身率亲,
用为制服。所有存抑,尽是推恩。朕情有未安,故令详议,非欲苟求变古,以示
不同。卿等以为‘外族之亲,礼无厌降,报服之制,所引甚疏’。且姨舅者,属
从之至近也,以亲言之,则亦姑伯之匹敌也。岂有所引者疏,而降所亲者服?又
妇,从夫者也。夫之姨舅,夫既有服,从夫而服,由是睦亲。实欲令不肖者企及,
贤者俯就。卿等宜熟详之。”耀卿等奏曰:“陛下体至仁之德,广推恩之道,将
弘引进,以示睦亲,再发德音,更令详议。臣等按《大唐新礼》:亲舅加至小功,
与从母同服。此盖当时特命,不以轻重递增,盖不欲参于本宗,慎于变礼者也。
今圣制亲姨舅小功,更制舅母綛i椋靡叹颂幻獾确,取类《新礼》,垂示将来?
通于物情,自我作则。群儒风议,徒有稽留。并望准制施行。”制从之。天宝六
载正月,出嫁母宜终服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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