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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院,政府擅以命令取消议员,果依何种法律?此需明白答复者一也。
在政府以为所取消者,系国民党籍之议员,而国民党则与谋乱有关。不知党中少数谋乱之分子,即可涉及于政党,而既对于机关下处分,则非其个人更与谋乱有关,不能同时并及于党员,而况其为议员乎?且法贵持平,罪需有证,政府既认该党议员与谋乱有关,则依《约法》第二十六条,亦可执行逮捕,送交司法,审明定罪,议院决不曲庇乱党,得罪全国。乃政府不依法逮捕,则此项议员,决非内乱,既非内乱,而暗行取消,禁此到院,则政府此种行为何所根据?所谓谋乱者又何以证明?此需明白答复者二也。
尤可怪者,政府以命令取消议员,致使两院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会,乃令内务总长速行令各该选举总监督暨选举监督,分别查取本届合法之参众两院议员候补当选人,如额递补,是被政府追缴徽章证书被禁阻到院之议员,其资格为已消灭。不知议员资格之消灭,除死亡及辞职得许可者外,其他除名一端,无论为由于院外判决,为有罪之结果,或由院内之惩戒处分,依《议院法》第七十八条,皆必要经院议决定,议长宣告其候补者之得以递补到院;依《议院法》第十三条,议员有缺额时,由院通知国务院,依《议员选举法》以各该候补当选人递补之。今此项被命令取消之议员,既未经院内除名之手续,法律上决难承认为议员出缺,即政府未得两院通知传来之候补当选人,亦决无从如额递补。《议院法》经大总统公布施行,政府与国会皆应遵守。国会而承认以命令取消之议员为资格消灭为非法,候补议员可以递补国会为违法,政府不依院议决定,以命令除议员之名,并令候补者如额递补是否为合法?此需明白答复者三也。
政府既以命令取消议员,而又不明其为有罪无罪,且直认为资格消灭,令候补者递补,是虽对于议员之问题,然使此令有效,则今后无论议员犯罪与否,政府皆可随时以命令取消,皆可随意令候补者递补,是国会即为不存在,而《约法》、《院法》一齐被破坏矣!今两院因暴力禁阻议员到院,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会,已一月于兹。议案山积,不能整理,宪法草成,不能开议,中俄条约签押,不得与闻,大政方针宣布,不得过问,议员被取消者,畏暴力不敢到院,候补者不合法,不能加入,机关虽在,开会无日。政府如以为民国犹应有国会也,其速取消前令,彼此相见以法律,否则以为国会掣政府之肘,妨大政方针之实行,则政体如何,无关存亡,尽可任意所为。乃计不出此,既以非法使议会永无开会之日,而又畏首畏尾,不欲居破坏国会之名,究竟奚所取义?是何居心?此需明白答复者四也。
议员被选举而来,幸不在取消之列,欲履行职务而开会不能,欲行辞职又无以报告于国民,《约法》犹在,政体未更,且不欲政府之用意,终不与国人以共闻共见也,故提出质问。惟政府其速答复!
提出者:张其密、藉忠寅、孙乃祥、陈瀛洲、苏毓芳、高鸿恩、赵学臣、辛汉、解树强、朱甲昌、王家裹、张嘈、张烈、陈洪道、李兆年、方圣徵、黄树荣、董昆瀛、刘成禺、彭介石、郑江灏、唐仰怀、萧承弼、丁世峄、李、贾济川、陈铭鉴、岳云韬、钟允谐、宋梓、马良弼、马维麟、梁登瀛、廉炳华、李溶、刘隽、何多才、赵时钦、饶应铭、周择、吴莲炬、王湘、陈善、李文治、姚华、李耀忠、吴作、徐承锦、黄元操、张金鉴、刘光旭、周学源、陈光焘、鄂博葛台、刘丕元、车林桑都布、唐古色、刘新桂、龚焕辰、傅谐、厦仲阿旺益喜。
附国务院答复书十二月二十三日。:
径启者:接准参议院咨开。查《参议院法》
第九章质问第四十条,议员质问政府时,得以二十人以上之连署提出质问书,由各院转咨政府限期答复。根据本院议员张其密等依法提出关于政府以命令取消议员资格,致两院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会质问书一件,相应咨达贵院查照,务希于三日内答复。
复准众议院咨开。《议院法》第四十条,议员质问政府时,得以二十人以上之连署提出质问,由各院转咨政府,限期答复等语。兹由本院议员邓毓怡等一百九十四人提出关于追缴国民党议员证书徽章质问书一件,相应咨请大总统查照,即希政府答复各等因到院。
查《议院法》第四十条提出质问书之规定,系根于《约法》第十九条暨《国会组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而来。质而言之,议院质问权之行使,应以《约法》暨《国会组织法》为主,《议院法》为从。盖一则属于根本法之性质,一则属于普通法之性质,以普道法之规定,补充根本法之所无则可,以普通法之规定,变更根本法之所有则不可。依《约法》第十九条暨《国会组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质问权为议院职权之一,非议员职权之一,其义甚明,故质问权之行使,无论《议院法》有如何连署之规定,虽不必经由院议公决,要不能不经由议院提出,是以议员迭次依《议院法》而提出质问书,均于议院有《国会组织法》第十五条所定,总议员过半数之出席,得以开议时,由议长于开议日期报告文件之际提出报告,此执行《国会组织法》暨《议院法分之通例,实为两院所现行,断未有不经此项手续,而可以滥行质问者也。兹来咨既称两院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会,则议院所有之质问权,当然因不能开会之结果,而不能提出。若谓《议院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仅以得二十人以上之连署为限,此外均属自由,则必本条无提出由院转咨之明文而后可。本条既明明规定提出质问书,应由各院转咨矣,则《议院法》所称之各院,应即为《国会组织法》第二条所称各议员组织之院,暨第三条所称各议员组织之院。该两条所称之院,欲行使《约法》第十九条、《国会组织法》第十四条之质问权,其质问书应于有《国会组织法》第十五条总议员过半数之出席,得以开议时提出。盖咨称质问书,系规定提出于各院,非规定提出于各议长也。若不于此时提出,则不能以不足行使议院职权之各院,率行转咨,此为《约法》、《国会组织法》、《议院法》相互间之精神所寄,未便以不能开会之少数议员,而可意为出入于其间也。
查两院议长,业于十一月十三日,以两院议员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议,不得已于十一月十四日起,停发议事日程等语。通告有案,此次质问书之提出,在议院议长通告停发议事日程之后,既已停发议事日程,何能提出质问书?且查当日提出质问书之情形,系发生于两院现有议员之谈话会,以法律规定所无之谈话会,而提出属于法律上议院职权之质问书,实为《约法》、《国会组织法》、《议院法》规定所未特许。
政府为尊重国会起见,对于不足法定人数之议员,非法所提出之质问书,应不负法律上答复之义务。惟查各该质问书,于追缴隶籍国民党议员证书徽章,及令内务总长分别查取本届合法候补当选人如额递补各节,不无所疑,不能不略为说明,以免误会。
查十一月四日大总统命令,曾声明此举系为挽救国家之危亡,减轻国民之痛苦起见,并将详细情形布告国民。盖以议员多数而为构成内乱之举,系属变出非常,不特《议院法》未规定处理明文,即各国亦无此先例,大总统于危急存亡之秋,为拯溺救焚之计,是非心迹,昭然天壤,事关国家治乱,何能执常例以相绳。所以令下之日,据东南各省都督、民政长来电,均谓市民欢呼,额手相庆。议员张其密等所称举国惶骇,人心骚动,系属危言耸听,殊乖情实。且现已由内务总长核定调查候补当选人画一办法,令行各省依法办理。议员郑毓怡等所称对于民国是否有国会之必要,尤属因误滋疑。
总之,前奉大总统命令,业已郑重声明,务使我庄严神圣之国会,不再为助长内乱者所挟持,以期巩固真正之共和,宣达真正之民意等因。各议员果能深体此意,怀疑之点,当然释然。除函答参议院议长外,相应函请贵议长转达贵院现有各议员查照可也。
第十一章 洪宪帝制之时期
第一节帝制之先声
初袁世凯与国会不睦,于民国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派李经羲、张国淦等组织中央政治会议。此执行国会之御用机关成立,袁氏乃随心所欲。而仰承袁意之各省军民长官,复电陈所谓“救国大计”,请袁氏解散残余之议员。三年一月十日,由政治会议议复,认各省长官所请理由正当。于是袁世凯即以命令宣布停止两院现有议员,国会遂完全解散。
二月三日,又停办各地方自治会,其令曰:
地方自治,所以辅佐官治,振兴公益。东西各国,市政愈昌明者,则其地方亦愈蕃滋。吾国古来,乡遂州党之制,啬夫乡老之称,聿启良规,允臻上理。要皆辨等位以进行,决非离官制而独立,为社会谋康宁,决非私人攘权利。乃近来迭据甘肃、山东、山西、湖北、河南、直隶、安徽等省民政长电呈,佥以各属自治会,良莠不齐,平时把持财政,抵抗税捐,干预词讼,妨碍行政,请取消改组等语,业经先后照准在案。兹又续据热河都统姜桂题电称:承德县头沟乡议事会私设法庭,非刑考讯。湖南都督汤芗铭电称:湘省各级自治机关密布,党徒暗中勾结,当乱党叛变,各会职员跳荡涛张,或托伪命,自任中坚;且平时弁髦法令,鱼肉乡民,无所不至,请即行解散,以清乱源。山东民政长田文烈等电称:栖霞县乡民因上下两级自治会平日私受诉讼,滥用刑罚,集怨酿变,聚众围城,业已派队弹压。吉林民政长齐耀琳呈称:长春县议事会,议长议决不按法定人数,违反省行政长官命令,把持税务,非法苛捐,冒支兼薪,并对于外交重事,公然侮辱。贵州民政长戴戡电称:黔省自治机关由多数暴民专制,动称民权,不知国法,非廓清更始,庶政终无清肃之时。浙江民政长屈映光电称:浙省自治会侵权违法,屡形自扰,请停止进行,另订办法,各等情。
本大总统深惟致治之道,贵在无扰,革命以来,吾民两丁困厄,满目疮痍,每一念及,怒焉如捣。似此藐法乱纪之各自治机关,若再听其盘踞把持,滋为厉价,吏治何由而饬,民生何由得安?着各省民政长通令各属,将各地方现设之各级自治会,立予停办!所有各该会经管财产、文牍及另设事务、捐务公所等项,由各该知事接收保管。会员中如有侵蚀公款公物者,应彻底清查,按律惩办。其从前由各该会擅行苛派之琐细杂捐,诸凡不正当之收入,并着各该知事详细晰查报内务部,酌量核定。至于自治不良,固由流品滥杂,亦由从前立法未善,级数太繁,区域太广,有以致之。着内务部迅将自治制度重新厘订,务以养成自治人才,巩固市政基础为根本之救治,庶符选贤举能之古旨,渐进民治大同之盛轨。其自治制未颁定以前,各该地方官尤宜慎选公正士绅,委任助理。自治会员中,亦不乏贤达宿望,并宜虚衷延访,勤求民隐,不得误会操切,致违本大总统惩除豪暴,保佑善良之本意!
二月四日,又交政治会议议决解散省议会案,其令曰:
据各省都督民政长电称:各省议会成立,瞬及一年,于应议政事,不审事机之得失,不究义理之是非,不权利害之重轻,不顾公家之成败,惟知怀挟私意,壹以党见为前提。甚且为湖口肇乱之际,创省会联合之名,以沪上为中心,作南风之导火,转相联络,胥动浮言,事实彰明,无可为讳。有识者洁身远去,谨厚者缄默相安。议论纷纭,物情骇诧。而一省之政治,半破坏于冥冥之中。推求其故,盖缘选举之初,国民党势力实占优胜,他党与之角逐,一变而演成党派之竞争。于是博取选民资格者,遂皆出于党人,而不由于民选。虽其中富于学知,能持大体者固不乏人,而以扩张党势,攘夺权利为宗旨,百计运动而成者,则比比皆是。根本既误,结果不良。现自国民党议员奉令取消以来,去者得避害马败群之谤,留者仍蒙薰莸同器之嫌,议会之声誉一亏,万众之信仰全失!微论缺额省分,当选递补,调查备极繁难;即令本年常会期间,议席均能足额,而推测人民心理,利国福民之希冀,全堕空虚。一般舆论,佥谓地方议会,非根本解决,收效无期,与其敷衍目前,不如暂行解散。所有各省省议会议员,似应一律停止职务;一面迅将组织方法,详为厘定,以便另行召集。请将所陈各节,发交政治委员会议决等语。该都督等所陈各节,自系实情,应如所请,交政治会议公同议决,呈候核夺施行。
二月二十八日,乃正式下令宣布解散各省省议会。
当二年七月下旬,熊希龄继段祺瑞组阁,以国会为援,得各派之拥护;首欲划清总统与国务院之权限,冀造成法治国,是时称为“人才内阁”。及袁取消国民党议员、解散国会、各省议会及地方自治,熊颇不满意。熊主废省,又遭政治会议之反对,遂于三年二月十二日辞职。梁启超、汪大燮等皆同去焉。
《约法会议组织条例》既于一月二十六日颁布,三月十八日,会议遂开幕,孙毓筠为议长,施愚为副。袁氏致颂词云:
中华民国三年三月十八日,约法会议正式成立,行开会仪式,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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